※ 引述《mOoOm ( Simon)》之銘言:
: ※ 引述《iPad8 (哭哭喔)》之銘言:
: 所以按照目前的法律,是可以合法拍賣的意思嗎?
: 有沒有人可以幫忙翻譯翻意
按那個公文的意思就是說,這種魚可以捕撈,但你一旦有捕撈時,就必須負有通報義務。
你在返港後24小時內要向相關單位通報。通報完成,24小時內負有留置義務,待相關單位
前來檢驗抽樣。在抽樣完畢後,你才能做後續拍賣或拿去煮之類的,反正隨便你。但如果
相關單位認為有拿回去再研究的必要的話,相關單位可以直接跟你購買,你不能賣給別人
,也不能自己拿去吃。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你抓到這種魚,你就負有一個返港後的通報義務。然後等人來查驗
,如果沒人來查驗,或查驗完了,你就可以拿去賣掉或做任何用途。
因為,這條魚根本就不是列入保育類魚種。
: 補充歷年相關新聞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cat_awV7OY
: https://goo.gl/SjLmZj
從你貼的新聞有寫到
台灣海洋大學環境生物與漁業科學系教授莊守正表示,《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
約》(CITES)列名Appendix II(附錄二)的物種是允許貿易的,也就是說牠仍可漁獲,
只要依循CITES規範,目前通報制度即是配合規範。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陳玉敏表示,台灣未將鬼蝠魟納入保育等級,未跟上國際腳步,
應速將鬼蝠魟公告為保育等級。
所以這種魚類本身就允許貿易啊,根本就沒比較跩,又沒多稀有。
他的狀況也才「易危」而已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AC%BC%E8%9D%A0%E9%AD%9F
如果查一下相關新聞,會發現根本就一堆保育團體希望可以把這種於列入保育類裡面,而
且吵很久了:
http://www.cna.com.tw/news/afe/201704180183-1.aspx
還是因為保育團體一直靠背才把他列入應通報名單裡的。
這種魚本身經濟價值很低,捕到也沒啥用:
http://www.tanews.org.tw/info/12229
所以說........這個原PO啊,這個魚到底是多瀕危啊?到底是漁民幹了什麼滔天大罪,還
是環團覺青又想帶什麼風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