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臺灣是恐龍法官多還是法盲多?

作者: kaka7788 (卡卡7788)   2018-05-14 10:59:41
※ 引述《eric19990726 (黃家祖師爺)》之銘言:
: 女口是頁
: 臺灣司法界最常被嘴的就是一堆恐龍法官,常常判出一堆常人無法了解的判決。
: 這種案子一堆大家都有目共賭,我就不贅述了。
: 但臺灣也有一堆法盲因為不懂法律運作的模式,只要判決可能不合你意,你就開始亂叫恐
: 龍法官,臺灣司法已死。
: 我這舉兩個例子
: 之前去買晚餐,有一群阿北在那邊談論時事,特別大聲。
: 我聽到其中幾句什麼哪有人法律規定車禍應注意未注意怎樣怎樣,但是看過法條的人都知
: 道他在鬼扯。
: 然後旁邊的人就開始附和他,開始噴臺灣法律。明明應注意未注意都是媒體創造的名詞,
: 結果全部變法律規定了。
: 再來,就是館長最近講的那個鋁棒事件,明明行為人在防衛過當的部分是緩刑,幾乎沒事
: 的。
應注意未注意這就是過失犯的定義 車禍不都一堆苦主被法官說過失致死???? 有啥問題?
你才是法盲吧
: 只是民法要賠200萬,因為對方有受傷,好像蠻嚴重的。
: 結果館長不知道供三小,變法官說你正當防衛要罰200萬,然後又說以後是不是先打人先
: 贏。結果下面一堆不思考的管粉就又開始臺灣司法已死、恐龍法官之類的。
: 他們到底知不知道刑法民法都處理方式不同,以及主張防衛過當不用賠償會造成多大社會
: 不安定啊。
: 總之臺灣到底是法盲多還是恐龍多
: 我認為是都很多
你連判決書都沒看還敢說別人法盲 行為垃圾爆了
因為一審被判一年四個月 要去監獄洗菊花 雅婷法官說苦主沒有和解犯後態度差
所以苦主吳先生上訴刑事二審的時候
剛好也在打民事訴訟 才趕快拿五十萬出來和解 剩下一百五十萬分期付款
二審淑惠法官就說 苦主犯後態度好 有拿二百萬出來和解 改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
會緩刑五年這麼久 也是為了確保苦主吳先生能夠還清剩下的一百五十萬
沒還清還要被撤銷緩刑 還是要被抓去監獄洗菊花
這明明是拿錢和解後 法官才說犯後態度佳改判緩刑
一審判決書如下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743號
主 文
吳俊茂傷害人之身體致重傷,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爰審酌被告為避免持續遭被害人以鋁棒攻擊,既逾必要之防
衛程度,且致被害人受有嗅能毀敗之重傷害,仍應受一定程
度之刑事非難。兼衡被告犯後態度(未坦承犯行,亦未與被
害人達成和解)、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
本院易字卷二第118 頁背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以資懲儆。
======================================================================
二審判決書如下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2433號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吳俊茂犯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伍年,並應履
行支付如附表所示之和解成立內容。
然被告身高178 公分,體重
122 至125 公斤,已據其於原審審理中供承在卷(見原審卷
二第120 頁反面),身形、體態顯皆明顯優勢於林正奇(林
正奇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身高167 公分,體重62或63公斤等
節,見原審卷二第60頁),被告於事發時若能適時奪下林正
奇手中之鋁棒,在奪取時或亦可能致生肢體拉扯,然此等較
輕微之手段,應即可避免繼續遭林正奇以鋁棒侵害,惟被告
未思及此,猶逕自正面將林正奇往後推倒在地,造成林正奇
受有重傷害,應認已超越其防衛之必要行為,防衛行為顯屬
過當,爰依刑法第23條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被害人已在107年1月10日取
得50萬元,其他150萬元尚待分期給付清償等情,業據被害
人具狀陳述及提供和解筆錄在卷(見本院卷第260頁、第262
至263頁),並載明同意考量和解條件給予被告附條件緩刑
,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
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年
,以啟自新。復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
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
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為確保被告能如期如數履行其與
被害人成立之和解內容,以維護被害人之權益,本院斟酌上
情,爰併諭知被告應履行如附表所示其與被害人成立之和解
內容。且若被告違反履行如附表所示其與被害人成立之和解
內容情節重大時,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
被告所受之宣告,有受撤銷之可能,併此說明。
和解成立內容(被告吳俊茂與被害人林正奇於民國107年1月10│
│日之和解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89號損害 │
│賠償事件】) │
├───────────────────────────┤
│(1)吳俊茂願給付林正奇新臺幣200萬元。 │
│(2)給付方式: │
│ 蔼於民國107年1月10日和解成立時當庭交付新臺幣50萬元與│
│ 林正奇之子林崇文點收無訛。 │
│ 舰其餘新臺幣150萬元自民國107年2月15日起,於每月15日 │
│ 給付新臺幣2萬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 │
│ ,視為全部到期。 │
===
一個月還二萬 剩下的一百五十萬都還清也要五年 所以刑事庭法官才宣判緩刑五年
為了一個先挑釁拿鋁棒打人的8+9 苦主吳先生為了保護妻子所以出手防衛
防衛也只是一手護頭 一手推開8+9 誰知道8+9應聲倒地 頭部重傷
苦主吳先生為了天價賠償搞到妻離子散 恐龍法官把別人一生跟家庭都毀了
還有法匠書讀一半判決書不看拚命跳針~
我認為社會中法盲的問題很大 恐龍法官的問題也不小 但法匠書讀一半亂帶風向也有問題
作者: shellhelix (東看看西看看)   2018-05-14 11:59:00
當刁民開始懂法律,才是危機的開始,法盲繼續盲吧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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