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宣揚共產 2008年就違憲! 文化部審陸書恐GG
聯合新聞網 聯合線上
2018年5月11日 上午6:17
文化部以「大陸認可辦法」要求大陸授權台灣出版品須送文化部審查許可,法源之一是該
辦法第四條稱「宣揚共產主義或從事統戰」等出版品,不得進入台灣。不過根據2008年大
法官解釋釋字第 644 號,針對人民團體法中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之團體不許可設
立規定是否違憲,大法官早已做出違憲決議,因此「大陸認可辦法」針對共產主義內容不
得進入台灣等部分很可能也違憲。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644 號解釋文,指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
,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53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
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
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
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
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644 號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44
https://tinyurl.com/yc7gdjn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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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p執政 重新定義 出版自由事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