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毒販拒捕遭斃免國賠 法官:警合理用槍!無

作者: toshbio (toshbio)   2018-04-26 09:51:22
1.媒體來源:
ETtoday新聞雲
2.完整新聞標題:
毒販拒捕遭斃免國賠 法官:警合理用槍!無法期待分毫不差擊中輪胎
3.完整新聞內文:
毒販洪健修拒捕、開車衝撞,遭台中市霧峰警分局員警擊斃,洪母和女兒表示,「痛失愛
子及父親,天天以淚洗面」,控告警方要求國賠680萬元。但法官認為,警方合理使用槍
械、無過失,「對此於瞬間發生的動態變化,縱使警員為受過訓練的警察,也無從期待能
分毫不差擊中車輛輪胎」,因此判警方免賠。基層員警得知判決都很振奮。
洪男的母親和兩名女兒指控,2016年3月30日下午,洪被警方和海巡人員在新竹縣竹北市
查緝,洪棄械跳樓並駕車脫逃時,遭員警從背部槍擊、中槍,下車後不久旋即倒地、死亡

洪家控訴,警方雖辯稱經彈道比對結果,槍傷結果非其員警所發射,但本件查緝是由江姓
分隊長帶班,出發前由陳姓隊長實施勤前教育及任務分工,查緝工作顯然是在警方指揮下
進行,故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痛失愛子及父親,均至為難過,天天以淚洗面」,洪家人列舉殯葬費、醫療費、房屋損
失、扶養費和撫慰金,認為警方應賠償洪母360 萬元,兩名女兒各120萬元和200萬元,一
共680萬元。
警方表示,洪健修涉嫌製造、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槍械,還開槍造成小隊長何永超右手、
右腳中彈,為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並有拒捕、脫逃的行為;員警的生命、身體、自由
、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有受危害之虞,依《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3、5款與第12
條規定,員警使用槍枝反制、逮捕洪,乃屬合法行為。
開槍的胡姓員警說,「第一槍我是朝洪健修後輪胎開槍,是要避免他開車繼續衝撞同仁;
第二槍我剛好站在洪後方,且分隊長在旁邊…我為了要保護分隊長及我,且制止洪繼續衝
撞,所以朝著後輪胎方向開槍」、「我是要打輪胎,阻止洪繼續衝撞,我不是刻意要打中
死者。」
新竹地院法官認為,洪健修朝警員射擊成傷並駕車恣意衝撞,而有拒捕、脫逃;員警為免
其再度倒車衝撞致其自身及同仁生命、身體安全遭受強暴、脅迫,而使用槍械朝洪的車輛
輪胎方向擊發子彈,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
有依法應逮捕之人拒捕、脫逃,得使用槍械」,以及同條項第5款「警察人員之生命、身
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的規定。
法官審酌胡員執行職務時,人身安全遭受危害而使用槍械,朝洪健修的輪胎射擊,目的在
於阻止對方繼續倒車衝撞,屬情況急迫而有使用警械的必要,屬合理使用槍械,難謂逾越
必要的程度。
法官說,雖胡員為受過訓練的警察人員,「也無從期待其能分毫不差擊中車輛輪胎,難認
其對於洪健修被擊斃的結果,有何故意或過失。胡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並無故意
或過失」,因此駁回洪家告訴。全案可上訴。
日前台南市55歲通緝犯翁國銘拒捕、開車拖行28歲員警劉耿銘,遭22歲員警顏利丞、24歲
女警呂珮珉連開6槍擊斃。顏員說,這是他從警1年半來首次開槍,看到同事生命很危險,
「如果沒開槍救人,我才是失職。」
翁母痛斥警方,「他只是拒捕而已,你把他打死就不對了,你可以射他腳,但你不可以射
他身體。你打他腳,他不會跑啊,看他多會跑。」如今洪案判決出爐,也讓基層員警十分
振奮。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425/1156964.htm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