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過戶元配房產讓私生女繼承 子女討公道告

作者: WindAragon (亞拉岡)   2018-04-22 11:55:21
1.媒體來源:聯合新聞網
2.完整新聞標題:過戶元配房產讓私生女繼承 子女討公道告亡父
3.完整新聞內文:
王姓男子與蔡姓妻子育有一子、一女,王又在外與他人生下二女,王在蔡妻罹病、成
為植物人時,私下用妻子名義將房產贈與給自己,等王過世,另外二名非婚生子女便
以繼承方式逕行將房產登記為四名子女公同共有;二名婚生子女不滿提告,主張父親
是用「偽造文書」方式過戶房產,房產原本應是他們二人與父親的,新北地院判決
勝訴,應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
王姓男子二名婚生子女提告指出,2006年間,母親因病昏迷住院,父親竟私下以母親
名義,將母親名下位於新北市三重區的房產贈與給自己;由於父親在外面與他人生
下、認領二名女兒,2013年王過世後,二名非婚生女兒就以繼承人身分,向地政事
務所將房產登記為四名子女公同共有。
二名婚生子女認為,該房產原本是他們與父親一人各三分之一,現在僅分別持有四
分之一,侵害財產權;他們先對父親提告,法院認定當時原房產所有權人已呈現植
物人狀態,判決塗銷以夫妻贈與移轉的所有權登記,回復到母親名下。
但勝訴後持該判決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卻因所有權人被二名非婚生女兒以繼承原因
變更為四個人公同共有,不是父親的名字,無法辦理,他們只能再次提告請求塗銷,
讓房產回復到父親名下,他們才能持第一次判決再辦理回復到母親名下。
二名非婚生女兒出庭辯稱,她們依法將父親的房產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並無違誤,她們也有繳納遺產稅;如果另外二位繼承人對應繼分爭執,應請法院
判決分割繼承,而非提起本件塗銷登記訴訟,請求駁回告訴。
法院認定,依據前案判決,房產確實應移轉登記回復為過世的蔡姓婦人名下,二
名被告也確實趁上訴、訴訟進行期間,將房產辦理繼承登記為四人公同共有,造
成二名告訴人原本應繼分所有權短少,判決准許相關請求;另外過世王姓男子原
本可繼承的三分之一部分,這三分之一應由四名子女各平均繼承四分之一。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100614
5.備註:
非婚生子女從四分之一變成十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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