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完整新聞標題: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三讀 設下「投桃報李」條款
3.完整新聞內文:
立法院10日三讀通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未來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司法互助將有
一套準則依循,跨境取得的證物在法庭上也將具有證據能力,踐行正當程序原則,並設下
「投桃報李」條款,即他國提供我國必要幫忙,我國也應給予對方協助,達到平等互惠。
法務部指出,新法上路後,我國在洗錢防制等重大犯罪上,原則上會提供國際司法互助,
但若他國未基於平等原則回報,日後又想再度要求協助時,我方設下的門檻將會提高。
司法互助法主要分成調查取證、送達文書、搜索扣押、禁止財產處分、沒收追繳、犯罪所
得返還、其他法律協助等7大面向,未來我國要向他國尋求這7類司法互助,必須透過法務
部向外交部申請,外交部再向目標國家提出要求。
反之,他國若要向我國請求司法互助,則必須透過外交部向法務部申請,法務部再轉交給
各檢察署或法院,倘若是緊急扣押,外交部可先向法院提出申請,事後再向法務部補程序
。
較特別的是,若我國查扣到犯罪所得,被害人卻非台灣籍也不在台灣,被害人的國家可在
3年內,向我國請求發還,這類案件多為電信詐欺案。
法務部說,我國現在只跟美國、菲律賓、南非等3國有司法互助協議,若要跟其他國家進
行交涉,都須逐案審查。司法互助法通過後,將具標準作業程序遵循,節省不必要的行政
程序,而且以前跨境取證無法令規範,證據能力常遭質疑,立法後即可解決這個問題。
不過,若他國請求的司法互助影響我國主權、國家安全、聲譽、公共利益,或是有危害種
族、國籍、性別、階級、宗教等人權疑慮時,法條特別規定「應拒絕」!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391588
5.備註:
重點還是與他國簽國際司法互助協定吧,立這個法感覺形式意義大於實質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