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往根據《集會遊行法》,搭棚抗議都是「從寬認定」,但今年2月起卻有一項「先拆除
: 才可報備延長」的新規定,引發許多民間團體不滿
: 所以重點就在這一段
: 原來一切都是法律被修了 然後依法行政的人卻要被怪罪
: 立委放的火 地方政府被罵 真的好棒棒
: 但是我知道有些人就是認為人治要大於法治 依然會做些中二手段
其實我覺得最重要就是這一段,
這有兩個問題需要探討,
第一,他是市府的行政命令層級還是立院層級要先確認,
如果是立院,那麼誰提案誰同意這部分是相當明確,
如果是市府層級,是哪個局處室管理也要先說清楚,
然後不管是誰,為什麼這樣規定也要開記者會說明。
第二,未來太陽花學運相關社會活動如果秉持相關規定,
那麼熱潮一定一下就退了,
因為要先拆,再申請,後組合,再拆再申請再組合,
你一定拆完就回家了,等下次申請通過後,
你會再想...那還要去嗎?
現場這麼多人,就交給他們吧!
那如果不拆,市府剛好要求市警局介入拆除,
還會先說你違法在先...&^%#
社會氛圍就變了!
所以我真的覺得這個規定很重要,
一定要出來說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