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警匪駁火!嫌丟槍給同夥:警察來了快上膛

作者: Fw200 (小松坡戰鬥群)   2018-03-27 21:09:32
※ 引述《rockon15 (可樂)》之銘言:
: 我覺得警方執法過當了
: 應該先對空鳴槍
: 或是 朝地面射擊
: 並且大聲喝斥對方
: 勸對方放下武器
: 對方只開一槍
: 警方卻開了22槍還擊
: 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
: 且犯人只開一槍應該屬於有悔意
: 可教化的犯人
: 警方卻朝死裡打
: 真的草菅人命
: 建議家屬申請國賠
: 警方登報道歉
: 且建議家屬靈堂上不接受和解
: 要讓警方徹底認錯
: 好了 劇本寫好了
: 家屬可以拿去用了
: 媒體也可以照SOP開始報導了
: 隔壁老王說他很乖看到人都會打招呼
: 隔壁啊嬸說應該是被帶壞的
警方稱係陳嫌(以下稱當事人)當持槍拒捕,故向當事人射擊,造成當事人死亡的結果。
惟從檢方所提供之錄像帶得知,尚無從確認警方係在當事人駕車時,朝該車輛射擊時,當
事人有明確拒捕,排除盤檢之意圖。另查當事人之槍械,係處待擊發(semi)之點發狀態
,與常理,一般大眾情感所認知之犯嫌拒捕逃逸,所用擊發(Auto)全自動相悖,故難以
認定當事人係同警方所稱,有急迫情狀、與公務人員依法執行勤務,和維護公眾利益之情
事。
按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時,得使用槍械,固為警
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3 款所明定。惟同條例第6 條亦規定:「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
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觀其內涵即為「比例原則」之展現,包括「適
合性原則」,即使用槍械必須基於急迫需要,且能有效達成行政目的;「必要性原則」,
即依當時情況,必須沒有其他侵害法益較小之方式時,始得使用槍械,並非警察人員為逮
捕拒捕或脫逃之現行犯即得毫無限制使用槍械,且縱有使用之需要,仍應選擇侵害人民法
益最小之方式為之;「利益相當原則」,即所欲達成之行政目的,必須與不得不侵害之法
益輕重相當。據警方陳述,余姓警員說,車上武器有多少他們並不知道,只能持續對空鳴
槍,要對方下車,要對方不要再做出對危害員警的事,是一直到支援警力到達,制伏對方
以後,從後座搜出「強大火力」,他心有餘悸說「我嚇到了」。顯見警方未有確認當事人
有危害警方,拒絕盤查之意圖,而有逕以優勢火力排除
未見危害之行為,依比例原則與應注意而當注意等原則,警方顯有失職之處。
按事實上本無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而誤信為有此事由之存在,並因而實行行為者,即所
謂阻卻違法事由之錯誤。此種錯誤,其屬於阻卻違法事由前提事實之錯誤者,乃對於阻卻
違法事由所應先行存在之前提事實,有所誤認,例如本無現在不法之侵害,而誤認為有此
侵害之存在而為正當防衛,此即所謂誤想防衛,學說稱之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
防衛本非正當防衛,蓋其欠缺正當防衛要件之現在不法之侵害,故誤想防衛不阻卻違法性
,然而對於此種情形,即不知所實行者為違法行為,是否得以阻卻故意,因學說對於容許
構成要件錯誤之評價所持理論的不同,而異其後果。在採限縮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者,認
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並不影響行止型態之故意,而只影響罪責型態之故意,亦即行為人仍
具構成要件故意,但欠缺罪責故意,至於行為人之錯誤若係出於注意上之瑕疵,則可能成
立過失犯罪。本院29年上字第509 號判例意旨以行為人出於誤想防衛(錯覺防衛)之行為
難認有犯罪故意,應成立過失罪責,論以過失犯,即與上開學說之見解相仿(最高法院10
2 年度台上字第3895號判決參照)。余姓員警在盤查時而無遭槍擊或拖行衝撞之虞,其生
命、身體並未遭受迫切危害;又本應注意為逮捕當事人
雖得依法使用槍械,惟仍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之,且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而當時開
槍射擊當事人並非侵害最小之手段,且與所欲達成逮捕槍砲通緝犯之行政目的亦非相當,
復均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上情,誤認當事人之持槍行為已危及其安全,且誤認
開槍射擊當事人合乎上述比例原則而為法律所容許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警方行為堪以認定有過失,自應依法論處。余姓員警係以持
警槍執行查緝犯罪勤務為業務之警員,自係從事業務之人,其於執行業務中,因過失致當
事人死亡,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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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一打都覺得很靠北了,法律人到底是怎麼打出一篇篇文章左右他人的呢?
作者: kumori (TSUYOSHI)   2018-03-27 21:11:00
結論:你們要先中槍才能還擊
作者: ruokcnn (Dean)   2018-03-27 21:15:00
幹這3小
作者: rrr518 (理沙)   2018-03-27 21:16:00
???????
作者: roracle (種馬仔)   2018-03-27 21:17:00
這種法律人不當警察衝鋒一下示範一下真是埋沒人才
作者: Kbart (凱巴特)   2018-03-27 21:17:00
大致上看得懂,就是法律人為了合理化自己的自由心證寫出來的語言,表面上很合理實際上根本就是為了幫可教化者找藉口
作者: kumori (TSUYOSHI)   2018-03-27 21:18:00
還有一個問題是...手槍是哪來的auto可以選 他是拿G18C擬?
作者: zeldalin (信天翁)   2018-03-27 21:18:00
你就在地院工作吧...
作者: Kbart (凱巴特)   2018-03-27 21:19:00
認真回,這個案子連起訴都不會成立,上次有個警察打死開車衝撞西門町的竊賊都被法官判無罪了,這個殺人未遂耶!
作者: s8510785107 (赴京趕考)   2018-03-27 21:23:00
練肖為
作者: appleonatree (蘋果在樹上)   2018-03-27 21:28:00
對不起我看不下去
作者: cerberi (cerberi)   2018-03-27 21:34:00
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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