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紅線違停被開罰900元 他這樣主張法官撤

作者: Realism (Peter)   2018-03-26 00:14:11
https://goo.gl/htXAik
李姓民眾去年4月某天,開車停在新北市某路段,被執勤警察錄影取得證據,並當場舉發李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開罰900元,他不服,向基隆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
撤銷原處分。
李姓民眾說,他當時靠右行駛,沒熄火,沒離開駕駛座,應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
之違規,而非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之違規,請求原處分撤銷。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 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設有禁止臨時停車
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汽車駕駛人,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
車者,據同條例第55條第1項第3款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在禁止臨時停
車處所停車者,據56條第1項第1款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所謂「停車」,係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不立即行駛;而所謂「臨時停車」,
則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停止時間未滿3 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本件原告為警舉發時,雖停在繪設有禁止臨時停車之紅實線旁,然他才靠右停車尚不及1 分
鐘,並開啟車後危險警告燈,且並未下車,其停車行為應核屬「臨時停車」。
法官認為警方用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原告罰鍰900 元,於法不合,原告訴請撤銷原
處分,有理。
作者: seabox (歐陽盒盒)   2017-03-26 00:14:00
交通部振奮
作者: kreuzritter (Sundance Kid)   2018-03-26 00:15:00
也就換別條款罰而已,這新聞說的好像違停有理一樣
作者: kmtkmtkmt (kmtkmtkmt)   2018-03-26 00:21:00
還是要罰啊 改成第55條
作者: opmikoto (MIKOTO)   2018-03-26 00:23:00
可以少繳一點錢
作者: tilamisudog (海灣裡的流浪狗)   2018-03-26 01:08:00
恐龍法官,禁止停車是包含連臨停都不行
作者: FK56 (幹56)   2018-03-26 01:41:00
路上一堆開雙黃燈亂停當自己吃了無敵星星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