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這種案件就算有罪幾乎都是判拘役,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也就是俗稱的良民證根
本不會記載,這位資深社會記者照理說應該要知道這些事情才對。
就算判到有期徒刑,只要得易科罰金,五年後紀錄也會塗掉。
除非判到有期徒刑七個月以上,紀錄才會永遠留著。但是這可能嗎?
印象中因為妨害名譽案件被判七個月以上的,只有當年蓬萊島案的陳水扁、李
逸洋、黃天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