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打LOL掛網常被罵「豬隊友」

作者: wgadv (wga)   2018-03-20 09:35:50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9
民國89年的釋字第 509 號 ,裡面有一段說明
「況一旦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豈非享有財富者
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
除罪化的意思是指除「刑事罪」而不是民事部分,但若只有民事,這個要怎麼解?
現在台灣的民事審判慢到不行,一個案子常常拖了N年。有錢的人本來就不怕罰,
反正先罵下去再說。沒有刑事罪,不會被抓去關。民事就慢慢耗。
早期很多刑事罪是當權者對付異己的手段,所以一些言論自由者會希望把這些除罪化
但問題是台灣的司院審案慢,而且即使是民事賠償也不像國外會有天價重罰或是財產
比例罰款,到時就罰個幾千幾萬,但對方名譽受損。這好像也不平衡吧。
※ 引述《ejrq5785 (ejrq5785)》之銘言:
: 因為大法官釋憲是被動的,他不能主動說哪個法律違憲,一定要有一個人去聲請。
: 可是也不是誰都可以聲請,依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的規定。
: 講白一點就是要有一個人被這條告,然後官司打輸,還要「確定定讞」才可以聲請。
: 所以要先有一個人罵侮辱別人,別人又告他,然後官司定讞才可以。
: 我剛剛去看了待審清單 https://goo.gl/hdhtLt 目前沒看到有人針對刑法309調聲請
: 倒是法官聲請有6件刑法239通姦罪,所以可以預見不久的將來 個人猜測兩年左右就會
: 總之目前認為這個方法應該是機率最大的,跟我後面要提的那兩個比了話。
: 門檻:10位大法官認為違憲,前面提過了現在這15為自由派居多,同婚第748號就知道。
: 1.立委修法
: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
: 門檻:過半數立委,113/2=56.2,57可決
: ※立法委員自己需要這個法來保護,名人通常需要刑法侮辱罪來保護自己的名譽,
: 且立法委員有憲法73條的院內發言豁免權,而且現今社會好像也沒有很關心要不要把侮
: 辱罪除罪化,立委要自己修法個人認為有難度。
: 2.公民投票
: 先不管成案與否,假使過了成案
: 依據公投法第29條第1項: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
: 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
: 依照上一次2016總統大選選舉人總額有18,782,991,要把侮辱罪除罪最少要有468萬票
: ※這似乎也是可行的方法,只是程序有點繁瑣,而且要有團體組織發動聯署跑程序,這些
: 都要成本,最後還需要468萬同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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