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聯合新聞網
2.完整新聞標題:警回推騎士酒測值超標送辦 法官判無罪:「不精確」
3.完整新聞內文:
陳姓男子晚間飲酒後,隔天中午才騎車出門,卻被謝姓男子汽車撞上,警方測得陳的
酒測值達每公升0.21毫克,往回推算他出門騎車時的酒測值達0.3毫克,依公共危險
罪嫌送辦;新北地院認為代謝速率每個人都有差異,回溯推算方法既不精確、不可靠,
難以採信,陳也沒有「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況,判陳無罪。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去年9月15日晚間在新北市三重區住處飲酒後,隔天上午11時許
騎乘機車出門,12時許在仁義街與富福街口時,與謝姓男子的汽車發生擦撞,陳倒地
受到多處挫擦傷傷勢;警方測得他酒測值達0.21毫克,回溯他1個多小時騎車出門時,
濃度應達0.3毫克,將陳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檢方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陳辯稱他前一晚喝酒後,已經休息了14小時、完全沒有酒意才騎車上路,
他只有做吹氣測試,不記得有沒有做穩定測試,他主觀認定知是騎車上路時完全沒
有酒意,他過去也沒有任何肇事紀錄等語。
法院認為,行為人服用酒類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但未達0.25毫克標準者,行為人仍
需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始能以刑法相繩;法院需輔以其他主客觀情事判斷,
依具體個案調查重要事證,來認定行為人是否屬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如屬實方構
成本罪。
因此,檢方以回溯計算公式,認定陳姓男子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逾每公升0.25毫克,
無法採為對陳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唯一認定依據,應就被告於案發當時,所表現出身心
各方面具體情形,綜合全部卷證資料,才能判斷依陳是否有無因飲酒而導致不能安全
駕駛之情形。
法院表示,當天警方並沒有對陳作穩定測試反應,足見警方亦不認為陳有達到不能
安全駕駛程度;且陳就警員詢間均可正確回答,並無答非所問,而本件車禍發生是
謝姓男子開車未注意陳的機車而發生擦撞,並賠償陳的損失,陳並無過失,相關情
況均無法認定陳有「不能安全駕駛」情況。
法官認為,公訴人以一般正常人的酒精代謝速率為依據,「回溯」推算陳在最初駕
車時間,即同日上午11時40分許,與車禍時間相隔約1.48小時,陳出門時酒測值應
達0.3毫克;但代謝速率隨種族、性別、體重、個人代謝率及是否經常喝酒等因素而
有明顯差異,回溯推算方法既不精確、不可靠,無法令人信服。
法官指出,陳姓男子自稱前一晚7時至10時喝了250毫升威士忌,休息至隔天11時許
才騎乘機車出門,經過17小時,仍測出0.21毫克,由此可知,陳的代謝率明顯較一
般正常人差,自不能以回溯推算方式,認定陳駕車時的酒精濃度已達0.25毫克以上;
全案檢方並未提出明確事證讓法院形成有罪確信,認定罪嫌不足,判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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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024707
5.備註:
回溯這招法官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