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黃國昌 應立即啟動《法官法》的修法

作者: kuod (lookforsomething)   2018-03-11 13:56:30
前文恕刪
我是覺得啦!既然要修為何不一次修到位!
搞這委員制?最後也是像交通局車鑑會一樣,
找一堆法界退休人士,就算外部,
一群連機車、汽車的形狀,與能行徑方向都不清楚的人,
常常當車鑑會委員,我也是醉了。
法官必須有淘汰制,怎麼淘汰?我認為應該要整個制度重作
讓一審簡易庭,由法官裁決,
最好第一次依雙方證詞就演示一遍犯罪行為,並確認證物的可靠性。
別浪費大家時間跑很多趟,裁決當天決定。
第二審為觀審制,依然是法官裁決,但是由三名法官合議,
但是所有證物與紀錄全部線上直播與拍照上網,
僅排除雙方住哪身分證字號電話等個資。
第三審為陪審制,由陪審團裁決,法官主持現場秩序與流程,
如何挑選陪審團,由自願者報名參加,再由雙方共同挑選奇數位公正人士,
共同判定是否有罪。
淘汰法官的條件是當二審沒有新證據出現,
而物證呈現之事實與一審有所差異,造成判決不同時,一審法官記警告。
當三審時依然無新事證,物證痕跡判定事實與二審不同時,二審法官記警告,
滿三支警告,當場汰除。
讓不適任之法官,就像勞工一樣小失誤滿三次開除一樣概念。
而檢察官汰除是依起訴部分,只要在審判時,
發現有呈上之證據有缺失,或者證據與事件毫無相關,也記警告。
滿三支也是汰除。如車鑑會與交通隊的判定沒有相關車損痕,
或者多張驗傷單相差數個月之類的。
而汰除的檢察官、法官終生不的再考取相關職位。
我相信法院應該有相當多的濫訴,而現任的法院其實整天都在處理濫訴,
但是如果有明確的標準,確保證據的呈現真實,與排除造假的可能,
可以由中清楚判定事件的發生成因與責任歸屬,
那應該可以大幅度的降低司法資源用在濫訴身上。
張淑晶事件會有收視率就是因為雙方都願意在螢光幕前,拿出材料辯輸贏。
日本節目-矛盾大對決會有收視率,也是因為雙方願意拿出技術鬥真假。
如果今天證據裡的痕跡,檢察官與法官無法推斷痕跡形成方式,
就要定罪於他人,冤案將放過真兇。
讓實際危害他人的嫌犯,隨時準備下一場更的大。
馬英九的制度研究,蔡英文的司改會其實都是假司改
有種就直接整合觀審與陪審,
先排除司法界浪費國家資源無沒用的探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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