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竊案現場手套驗到竊嫌DNA 法官判無罪的原

作者: icepet0015 (請別說我宅謝謝)   2018-03-10 01:01:34
此抗辯究竟是否為幽靈抗辯,個人覺得確實很有期待點。
不過,感覺不需要急著下結論。
1. 證物還在。如果手套上面有明顯清洗痕跡,根本打臉所謂「撿到」的論點。
2. 在禮儀社、拉麵店使用的手套狀況完全不同。況且,檢察官應該就被告陳述之「具體從
事工作」來讓法官判斷是否可信。甚至具體追查是否屬實、有可信度、勞健保是否符合。
個人覺得這個案子不是法官的問題。
畢竟這個理由漏洞太多,但偏偏又很難證偽。
嫌犯不太可能刻意拿工作用手套犯案,據此脫罪。(這很怪,畢竟不留下犯案手套更容易。

或者被另一人撿來刻意丟棄在現場。(但更怪。剛好撿到另一個慣竊,還不如別留在現場,
免得剛好流手汗留下DNA。)
或者,現場為另一個犯人,戴一雙手套,丟這一隻或許有幫助。(更別提還需要確認有確實
留有DNA在手套上,否則丟了沒用。能拿到手套必然工作與被告相關。有這麼細心,還不如
什麼都別丟,線索更少。)
感覺怎麼推論都怪怪的。
較可能的,就是「忘了拿走」
但會衍生出被告最有利的論點:為何被告在現場有脫掉手套的必要呢?
可能性太多太複雜,時間又拖太久,個人覺得很難有結論了。
當以這個論點討論時,就已經失去這個證據的證據力了。
就結果來看,確實是一個幽靈抗辯。
不過反正還沒定讞,或許可以再期待看看。
※ 引述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之銘言:
:  
:  
: 這一件似乎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60號判決:
:  
: https://goo.gl/hmVu1P
:  
:  
: 實務上有一種抗辯叫做幽靈抗辯,一開始是漁船走私被查獲時,
:  
: 會辯稱他們是到海上捕魚時,被別人挾持,挾持後,這些人就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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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們船上的漁獲都搬走,然後丟了一堆走私物品就離開。
:  
: 這種抗辯牽涉到「舉證責任」的問題,刑事案件檢察官的舉證責
:  
: 任到底應該盡到什麼程度?是不是連這種幽靈抗辯都要舉證其不
:  
: 存在?
:  
:  
: 100 年度台上字第6658號判決認為:「鑒於被告對該積極主張之
:  
: 利己事實,較之他人知悉何處可取得相關證據,仍應由被告提出
:  
: 證據,以便於法院為必要之調查。倘被告對其利己事由之抗辯未
:  
: 能立證,或所提證據在客觀上不能或難以調查者,即不能成為有
:  
: 效之抗辯,檢察官當無證明該抗辯事實不存在之責任,法院就此
:  
: 爭點即難逕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此與檢察官未善盡其實質舉證責
:  
: 任,不問被告就利己之抗辯是否提出證據,法院均應貫徹無罪推
:  
: 定原則之情形有別」,也就是說,被告必須要提出證據,讓法院
:  
: 調查,才能成為有效的抗辯,而不是「嘴巴上說一說」,就能成
:  
: 為有效的抗辯,然後要求檢察官舉證該抗辯不存在。
:  
: 以不在場抗辯為例,至少被告要提出案發當時,人有在他處可能
:  
: 的證據,讓法院調查,才能認為這是有效的抗辯,而不是「嘴巴
:  
: 上說案發時我在○○,不在案發現場」,就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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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判決認為:「被告始終辯稱其不知道遺留在現場的手套上為
:  
: 何會有其DNA 檢體,且其於當時在葬儀社、拉麵店工作,故曾使
:  
: 用同樣的手套等語。而手套經常被作為行竊的工具,用以避免指
:  
: 紋遺留在犯罪現場,此雖為一般人所習知;但手套的取得途徑,
:  
: 客觀上存有多種可能,自行購買固然很方便,但也不能排除隨意
:  
: 撿拾他人所丟棄的手套、或借取他人的手套來使用之情形。本案
:  
: 遺留在現場的手套是白色的棉質手套(參偵查卷第111 頁之現場
:  
: 蒐證照片),『確實類似殯葬業者慣常使用之手套款式』,且此
:  
: 種手套的價值通常不高,民間亦無重複使用喪葬儀式相關物品之
:  
: 習慣,所以被告辯稱其使用一次後就會丟掉等語(見本院審查庭
:  
: 卷第50頁),尚無不合情理之處。公訴人雖以該手套上僅檢出被
:  
: 告的完整DNA ,而非與他人混合之DNA 乙情,推論該手套應為被
:  
: 告一人所使用,並無他人使用之情形等語(見本院審理庭卷第37
:  
: 頁);惟使用過該手套的每一個人並不是一定都會把自己的DNA
:  
: 遺留在該手套上,沒有穿戴該手套很久、或者沒有流出足量的手
:  
: 汗,都有可能導致該手套上沒辦法檢出自己的DNA 。故公訴人的
:  
: 推論雖然很有道理,但還是沒辦法排除「真正行竊之人恰好沒有
:  
: 遺留DNA 在手套上」的可能性。
:  
: 以上開理由認定被告的抗辯是有效抗辯,是不是幽靈抗辯(抗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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