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法律人請進,到底要怎樣才能無罪?

作者: rezero000 (consciousness)   2018-02-14 22:47:21
先解釋一下等等可能會用到的觀念:
民法的「過失」依照程度可以分為「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這三類
接者用白話文翻譯一下這三個程度
重大過失:缺乏只要是一般正常人都可以避免的注意
具體輕過失:缺乏「和處理自己事情的時候」同等的注意
抽象輕過失:缺乏「具備相當程度知識或經驗及誠意的人」的注意
由上到下是最寬鬆到最嚴格
而我們最可能用到的法條是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侵權行為;這裡的過失在實務界通常採用「t.抽象輕過失」
刑法的過失則沒有分成上面三個程度,只有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
應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以上辛苦大家了,那麼就照著簡化後的場景
我們來做幾個夢吧
(因為是事前討論,所以就試著用比較嚴(恐)格(龍)的法官角度去看案件)
1.
案件事實:小偷已經將手撐在陽台上,但是主人發現後將他的手撥開,造成小偷從高樓上
墜落,最後緊急送醫傷重不治
法院判決:民事部分因為主人具有過失,需要賠償小偷家屬醫藥費、慰撫金等損害
賠償;刑事部分因為主人雖無殺人故意,但依常識判斷將他的手撥開會造成小偷從高處
跌落造成傷亡,卻仍撥開,斟酌量刑後依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2.
案件事實:小偷順利站上陽台,但主人發現後為了避免小偷進入家中,急忙跑到廚房抄起
菜刀,在小偷面前揮舞並且逐漸向小偷前進,想要逼退小偷,想不到小偷怕被砍傷,所以
又想要沿著爬上來的路徑爬回去,但是才剛要往下爬,卻不小心手滑摔落地面,最後傷重
不治
法院判決:民事部分因為主人揮舞菜刀的行為,依照正常人判斷具有相當程度危險性,而
小偷為了避免遭受攻擊而躲避,卻不幸摔死,主人沒有辦法被認定不具有過失,因此需要
賠償小偷家屬醫藥費、慰撫金等損害賠償;刑事部分因為主人雖無殺人故意,但明知揮舞
菜刀的行為具有危險性,而小偷摔死這個結果與主人揮舞菜刀具備因果關係,因此依刑法
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判處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3.
案件事實:小偷順利進入屋內,主人手持棍棒狠狠海扁教訓了小偷,小偷因此落荒而逃,
事後小偷持醫院驗傷單控告主人傷害罪
法院判決:民事部分因為主人手持棍棒毆打小偷,因此具有過失,需賠償小偷醫藥費等
損害賠償;刑事部分,因為主人具有傷害小偷之故意,雖然主人聲稱持棍棒毆打小偷行為
為正當防衛,但小偷並無持有武器,對於主人並無造成威脅,因此依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
罪處二年有期徒刑
結論就是如果能把他關在陽台讓他進退不得最好,然後趕快報警請執法單位來處理,接著
開始錄影蒐證,一方面如果之後檢察官偵辦的時候能有有力的證據,另一方面如果不幸發
生了什麼意外,還能有證據保護自己,而不是各說各話,像是如果小偷在報警和警察到場
之間,因為害怕被抓,而直接從高樓跳下去或是原本想要爬下去但失手摔死,就不會因為
小偷家屬隨便哭一哭馬上就可以爽撈一筆,甚至還可以趁機報復將對方送進牢裡
然後有推文有提到把小偷關在陽台或是廁所,會不會構成刑法第302條妨礙自由或是第304
條強制罪?依照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
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小偷都已經跑進陽台了,當然是在實施犯罪行為
,難道要放給他逃跑嗎= =
最後原則就是能不動他就盡量不要跟他有接觸,也可以避免自己受傷,畢竟身體健康才是
最重要的,大概是這樣
※ 引述《butt1106 (蕭迪哥)》之銘言:
: 前兩天發生了在高速公路被劫車
: 結果兩駕駛反倒被移送
: http://www.chinatimes.com/cn/newspapers/20180212000458-260106
: 然後之前也有個說是陸戰隊的要保護妻小,有罪
: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60906/943013/
: 還有這個我也覺得很扯
: 司機撞死闖紅燈行人 判賠280萬關半年
: https://news.tvbs.com.tw/fun/788861
: 我就把場景簡化一下請教大家好了
: 今天有一個吸毒小偷當蜘蛛人要爬到你家行竊,可能還順便覬覦你老婆或女兒美色
: 小偷,兩手就撐在陽台上就要夸進來了但被你發現
: 你完全有充分時間可以阻止他
: 問題是你讓他掉下去一定是摔死
: 請問各位懂法律的
: 這個時候你要怎麼做你才能保全你的身家財產家人安全
: 而且要完全無罪?
作者: kilof (KiLoF)   2018-02-14 23:00:00
還有第二個比較像傷害的加重結果犯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18-02-14 23:03:00
看到過失殺人就pass惹
作者: kilof (KiLoF)   2018-02-14 23:05:00
改成有認識過失比較說得通
作者: AppleMan (蘋果仁)   2018-02-14 23:24:00
民法184條第1項在承租人失火責任期注意義務標準回調整成重大過失責任喔~顆顆
作者: henrysu1625 (嗯嗯嗯嗯嗯)   2018-02-14 23:27:00
你這個涵攝感覺會被當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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