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檢嗆法官「頭腦不清楚」差點被捕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8-02-14 06:28:22
噓 ssdog: 這個是有前科!樓上你有事嗎? 02/14 07:30
噓 ssdog: 這麼氣憤?彥州打球啦 02/14 07:31
→ ssdog: 當然是有前科的再犯性大啊!你早餐吃了沒?腦袋清楚嗎? 02/14 07:33
→ ssdog: 彥志打球啦 彥州也帶球喔 02/14 07:34
→ ssdog: 打完球去吃早餐喔!免得腦袋不清楚 02/14 07:35
直接畫重點啦
: 台中高分院進一步指出,吳男所涉犯的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
?
: 4項以詐術使未滿18歲之人被拍攝猥褻行為照片、電子訊息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

: 條例》第36條第3項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照片、電子訊息等重罪,從實際情況看

: 無法排除吳男有逃亡的疑慮,原審僅以具保、限制住居方式,顯然不足以防止吳男再犯
?
: 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以及逃亡,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彰化地院重新審理。
然後刑事訴訟法羈押要件
第 101-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
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
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
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
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請問兒少法的規定在哪裡?
妳都是這樣習慣自創法條的嗎?
同樣的案例北檢就是裁定交保候傳
怎麼沒人出來抗議?
到底是誰的法律觀念有問題?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2615309?from=udn-relatednews_ch2
「蘿莉控」準台大研究生涉誘少女傳裸照5萬元交保
刑事警察局調查,林男以假身分、假照片頭像,透過LINE、BeeTalk、Facebook
Messenger等即時通訊軟體,鎖定未成年少女為目標,以男女朋友交往、互相欣賞
身體交換私密照為由,誘騙她們拍攝裸露及猥褻照片,假使少女不從就加以威脅
恐嚇,要求就範。
林嫌將這些照片存放在電腦內,並把資料夾命名為「裸露身體及猥褻行為照片」,照片詳

刑事局偵查第九大隊副大隊長蔣叔君表示,經長期蒐證,今天前往犯嫌北市住處執行搜索

林男在下午4時30分許抵達北檢接受檢方複訊;檢方訊問後,在下午5時36分諭令5萬
元交保。
※ 引述《Workforme (′‧ω‧‵)》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自由時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 女檢嗆法官「頭腦不清楚」差點被捕 性侵案抗告成功
: 3.完整新聞內文:
: 女檢嗆法官「頭腦不清楚」差點被捕 性侵案抗告成功
: 2018-02-13 21:20
: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彰化地檢署女檢察官月初偵辦一起性侵案聲押,但法官認為

: 羈押必要裁定交保,還衍生法官差點下令逮捕女檢的意外插曲,檢方事後不服裁定提出

: 告,台中高分院今天撤銷原裁定,發回彰化地院重新審理。
: http://img.ltn.com.tw/Upload/liveNews/BigPic/600_phpYA5zWw.jpg
: 彰化地檢署女檢察官莊珂惠。(翻攝自彰化地檢署臉書)
: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莊珂惠本月2日偵辦一名吳姓男網友與未滿16歲女網友多次合意性交

: 莊以吳男恐有反覆性侵被害人及串證之虞聲押,但彰化地院法官陳彥志認為無羈押必要

: 裁定3萬元交保,檢方為此不滿質疑:「法官是否頭腦不清楚?」陳氣得要求道歉,否

: 就要法警當場依侮辱公署罪逮捕,最後經院檢協調溝通雖告一段落,仍引起各界議論紛

: 。
: 事後檢方不服提起抗告,台中高分院指出,原裁定經審酌該案進行訴訟程度、犯罪性質

: 犯罪情狀等一切情事,認被告以具保、且限制住居之方式,即可保全被告人身而使國家

: 事追訴、刑罰權得以順暢執行,檢察官未能具體敘明何以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性,認本

: 有聲押權濫用之虞,因而駁回檢察官對被告羈押及禁見之聲請。
: 但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理結果,吳男有多次對未滿14歲女子或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有

: 褻、恐嚇危害安全的事實,再審酌目前外在環境使用備份電子檔案資料便利、網際網路

: 達的情形,很難認為只因吳男坦承犯行,相關證物業經扣案,就認為吳男不會再犯,或

: 有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
: 台中高分院進一步指出,吳男所涉犯的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

: 4項以詐術使未滿18歲之人被拍攝猥褻行為照片、電子訊息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

: 條例》第36條第3項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照片、電子訊息等重罪,從實際情況看

: 無法排除吳男有逃亡的疑慮,原審僅以具保、限制住居方式,顯然不足以防止吳男再犯

: 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以及逃亡,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彰化地院重新審理。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341876
: 5.備註:
: 高分院合議庭 > 高分院 是這樣嗎?(′‧ω‧‵)
作者: Louise0509 (阿茜)   2018-02-14 06:40:00
作者: ssdog (ssdog)   2018-02-14 07:38:00
就跟你說:彥志打球啦!打完球吃早餐去 不要吃到屎喔!怕你腦袋不清楚 亂吃東西 會肚子痛痛喔! 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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