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rzer (按☯KMT)》之銘言:
: 這次花蓮的吾居吾宿6樓違建變9樓
: 這次2/06就被震塌了
: 居民說之前已經去花蓮縣政府檢舉很多次
: 但是就發個不痛不癢的停工令還是繼續蓋
: 蓋到後來再檢舉花蓮縣府就開了一個花蓮縣府的工函
: 說這種違建對居民的損害是【私權範圍】
: 要居民自己去公所調解或是去告
: https://i.imgur.com/uFzBIQ6.jpg
: 花蓮縣政府認為違建是【私權範圍】的見解484合理啊?
: 還是這種【私權範圍】只是花蓮專有的
: 為什哞檢舉違建還可以發公文要居民自己去告?
: 有卦嗎?
因為法盲濫情啊
違建本來就是違反行政法規
就跟闖紅燈你檢舉了剩下的就是政府的事
你沒有法律上的請求權要求政府為一定行為
如果違建影響到了你的安全你可以依民法提起訴訟要求侵害排除
這就是為什麼公函告訴你可以去提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