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律系生稱法官可抓「現行犯」檢座 法界: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8-02-03 04:59:47
本來就可以逮捕啊
問題是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
不然就是私行拘禁了
第 92 條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
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
送。
而第 92 條二項但書不是講得更清楚了
連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司法警察接受現行犯者都要處理
只是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哪有說輕罪不得逮捕 不須處理
這樣您還有疑問嗎?
※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請問一下被打的人可不可以呼對方為現行犯后逕行逮捕?
: 請問一下被罵的人可不可以呼對方為現行犯后逕行逮捕?
: 然後主張不是互毆或是打人只是在進行刑事訴訟法的"逮捕現行犯"
: 因為對方抵抗所以為了制伏對方所為的逮捕行為?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法條都給你還在跳針?
: : 第 92 條
: :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 : 警察。
: :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
: : 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 : ,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
: : 送。
: : 這裡哪裡有說輕罪不能逮捕的?
: : 至於逮捕是否要上銬,法規不都說得很清楚了嗎?
: : 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應行注意要點
: : 第4點
: :   拘捕對象和平接受拘捕後,以迄留置期間,是否使用警銬,應審酌下列情形綜合判斷之:
: :   (一)所犯罪名之輕重。
: :   (二)拘捕時之態度。
: :   (三)人犯體力與警力相對情勢。
: :   (四)證據資料蒐集程度。
: :   (五)有無脫逃之意圖。
: :   (六)人犯之身分地位。
: : 至於釋字90號理由書明說的是不論何人均得逮捕
: : (二)案件在偵查中如發覺其他犯罪之人,固得依法傳拘,但遇有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 : 所定情形,則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之,不以有偵查權人未曾發覺之犯罪為限,因該條
: : 規定旨在防止犯人逃亡、湮滅罪證,並未設有此項限制。
: : 可沒說逮捕一定要重罪或逃亡
: : 你根本是連查都不查
: : 就在那邊胡扯!
作者: formatted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8-02-03 05:00:00
哈哈哈你們倆真的很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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