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館長講的一些法律知識是真是假啊?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8-01-23 04:24:52
→ adm123: 我現在在聽統神念他的起訴書,內容意思不是在講帳號與真 01/23 04:20
→ adm123: 實身份連結。而是在講「網路帳號因為能跟其他人帳號互動, 01/23 04:21
→ adm123: 互動間會產生其他帳號對這個帳號的好感或名譽之類」。所以 01/23 04:22
→ adm123: 所以「網路帳號就好像一個真人一樣」..... = = 01/23 04:22
→ adm123: 不是網路帳號能跟「真人身份連結」。 01/23 04:22
直接看新聞吧!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70039
警方傳喚張男到案時,他卻在網路上大罵:「他媽的,哪個低能警官在那裡吱吱歪歪」、「去你媽的王八蛋,要上新聞是不是?」「一個死屁孩警察在我面前耍狂」。影片被PO上網,引起網友熱烈討論,還傳出他將在到案時,直接於台中市警局前舉辦「統神台中紛絲見面會」,因而吸引50多名「粉絲」到場,但張男並沒有出面。
事後,警方依公然侮辱等罪嫌將他函送台中地檢署,而檢方在偵辦時,張男在臉書上向員警道歉,卻辯稱沒有罵王男,只是辱罵ID帳號而已。
檢方調查後認為,ID帳號雖與本人姓名不同,但在使用之後,已與人格權建立「概念式」連結,依公然侮辱及侮辱公署罪將他起訴。
然後高等法院的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2381號判決即明白宣示:「網際網路中進行交易時所使用之
代號,本身仍具有表彰可得特定之人之身份之效果。」其理由謂「網際網路中使
用代號方式作為身份之表徵,係基於對個人真實身份隱私之尊重及保護,其他使用網際網
路之人固然並非皆得立即從代號知悉該代號使用者之真實身份,惟從事網路拍賣之
管理人員必然會知悉該代號使用者之真實身分,且在拍賣網站進行交易之際,無論居
於買家或賣家之身分者,為順利進行交易(包括賣家出售商品、收取價金,買家支付
價金、購入商品),賣家於所屬網站中「關於我」之連結內,通常會留下買
家得與之聯絡之方式、匯款帳戶名稱、匯款帳號等交易資料,甚且經由對個別網路使
用者寄信之方式,將賣家居住地址等個人資訊透露給買家,以作為商品出貨後若買家
欲退貨時之寄件地址,故賣家之真實身份資訊即藉此透露予特定人(與之為交易者)知悉
;同理,買家亦在交易成功出貨之際,經由填寫收件人地址、姓名、聯絡電話或匯款帳號
等資料,而透露其身份為特定人知悉,是以網際網路中進行交易時所使用之代號,
本身仍具有表彰可得特定之人之身份之效果。」
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912號亦明示:「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
辱罪,雖以對特之人公然侮辱為其必要,但不限於指明姓名,行為人對於可得推知
之特定人而為公然侮辱,亦應構成之(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號之反面解釋同此意旨)
。查被告於96年3月19日,已於同一網頁發表載有「新鮮的羊大便真的比駱駝屎好」
等文字之文章,並使用超連結技術將「駱駝」二字連結至與告訴人發生爭議之代號
arlen1028網友之網頁,意在使閱覽之網路使用者得知其所指之「駱駝」即為與arlen
1028打筆仗、在網路上使用代號「駱駝」之人……是被告於如犯罪事實欄一、(一)
書載「駱駝」,已足使不特定之網友可得推知即係指上開在網路上使用代號「駱駝」
之特定人。」
足證,在網路上侵害名譽犯罪之被害人,近期的實務見解已趨向縱使為網路ID或匿名,如
綜觀上下文全部意旨,可得特定係指涉哪一個特定ID,仍該當毀謗罪和公然侮辱罪之構成
要件。
我認為統神是罪有應得啊!
還想鑽法律漏洞?
作者: adm123 (Administrator)   2018-01-23 04:26:00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Xs_c6jIje4他影片中念的意思好像跟文中的意思不太一樣耶....文中是講「網路拍賣之管理人員知道這帳號的真實身份」我仔細看了你貼的新聞下面那一大段,它也是在強調要能識示要能從帳號中辯示出「真實的身份」啊...文中首先講說「交易時後台會知道你的真實身分」,然後在「關於我」也看的到真實姓名等等。所以還是需要跟真實身份做連結才可以啊。下面那個:超連結技術將「駱駝」二字連結到該人網頁。這當然更不用說,直接就是跟該人做連結。「並非皆得"立即"從代號知悉該代號使用者之真實身份」但透過看賣家的「關於我」可以得知賣家的姓名地址。所以是"間接"的得知該人的真實身份,也就是還是有連結啊。至於你說的第二個案例:arlen1028網友之網頁上面這網頁沒有該人的個人資訊嗎?
作者: chen22 (chen)   2018-01-23 04:36:00
你真的是高院達人。。可惜高院不處理小案
作者: adm123 (Administrator)   2018-01-23 04:36:00
不用指名道姓,但要能像照片之類的東西跟真實身份做連結啊我是依據你貼文的內容,他的意思是這樣啊...「特定之人」是要真實的人啊。所以才需要帳號跟真實的人做連結啊。 人是要真實的人啊。你說的是最後一段,我講的是最後一段之前那幾段。我知道「不用真名」啦。我前面講了啊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4:44:00
你又知道帳號是同一人使用?那被盜帳怎麼辦?
作者: adm123 (Administrator)   2018-01-23 04:44:00
但不用「真名」,你還是需要有「連接現實身份」的這一塊你貼的文,它就舉例了啊。比如拍賣平台帳號的例子。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4:45:00
網路ID在沒實名制之前,根本不能連結真實身份
作者: adm123 (Administrator)   2018-01-23 04:45:00
拍賣平台管理者可以介由查詢你的帳號而得知你登記的真實身份,以及你是賣家,你都會在「關於我」裡公開自己的身份下面用的範例:使用超連結技術將「駱駝」二字連結個人網頁我是覺得該「個人網頁」裡面就是有他的真實個人資訊。最後一段的意思,如果結合前面一起看,最後一段其實跳針了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4:51:00
網路ID填個假資料就能申請一堆的,特定在哪?
作者: adm123 (Administrator)   2018-01-23 04:51:00
可以幫我縮個網址嗎?我不知道該怎麼幫你縮...我確實就是想了解,法院到底該怎麼解釋「不用連結」這塊你願意縮一下網址,我很願意詳讀。沒錯你現在貼的這連結,就是我在前一篇推文裡說統神念的那起訴書內容的意思,一樣的意思:帳號因為能跟其他帳號互動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4:54:00
網路ID根本就不該有人格權,還能妨害名譽@@
作者: adm123 (Administrator)   2018-01-23 04:55:00
所以有名譽權......只因為「能互動能說話」就有名譽權...這法官真的是哲學家... = = 該去寫科幻小說或哲學小說了AI也能說話也能互動,所以罵AI也會被AI告且成罪....= =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4:58:00
法律人講得出概念式連結這種話,真的是笑死人法律應該是很講邏輯的,卻每每用自由心證審判人格權有不可拋棄性,網路ID有嗎?
作者: adm123 (Administrator)   2018-01-23 05:03:00
你是說你貼的縮址裡的「肯定說:五個判決」吧?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5:04:00
你連網路ID特定在哪都講不出來了,誰跳針?
作者: adm123 (Administrator)   2018-01-23 05:04:00
說真的,我跟Fice大看法一樣,我對這些法官只能說無言不然就是請立法院對此修法或立法,定義清楚...當然你謝謝提供的那縮址,已加入我的最愛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5:05:00
民法明明就有人格權的定義,網路ID是哪裡符合?
作者: adm123 (Administrator)   2018-01-23 05:08:00
那5個判決都違反「法檢字第10104102620 號函」,這也行?真的覺得立法院立法修法沒啥屁用耶,反正法官怎樣都可以照他自己的意思來判...... = =好奇2CH、K島那種,是不是台灣的法官也可以幫它生出人格權
作者: dralnu (淡藍跑道燈)   2018-01-23 05:11:00
ID可以指特定人, 那有多重ID的人可以視為人格分裂嗎?
作者: adm123 (Administrator)   2018-01-23 05:12:00
難怪當法官後,這輩子就無敵了,真的就是神...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5:13:00
人格權是以人為主體,網路ID連人都不是,有人格權?網路ID有沒有人格權,法律界都有兩種判法了不是像你講的都統一承認網路ID有人格權統神事件law版就有討論過了,結論是一套法律兩套標準
作者: dralnu (淡藍跑道燈)   2018-01-23 05:23:00
那有多重ID的人可不可以每個ID都主張人格權?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5:29:00
所以到底網路ID"可得特定"在哪?你只會拿法律人自爽的判決說嘴嗎?網路ID用假資料申請就一堆,使用者也能輕易改變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8-01-23 05:57:00
網路id為啥沒有人格權 只要他可以跟你現實中的名譽產生連結 就應該要保護啊 問題點應該放在個案中連結的強度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5:57:00
就像a十0和obov,一下說是同一人,一下又說冒牌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8-01-23 05:58:00
統神案最主要是他不尊重檢審 才會被幹爆可得特定 跟網路保護是兩個層次的問題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6:00:00
那檢審有尊重統神嗎?要他跑台中法院意義在哪?原告嗨抓連出庭都沒有,不就好尊重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8-01-23 06:01:00
刑事管轄權在那 搞清楚他是刑事被告 不是特權份子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6:01:00
台灣法律人自己弄臭自己,還想要人尊重,呵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8-01-23 06:02:00
原告是檢察官 嗨抓只是告訴人而已 去看看法條再屁吧告訴人若沒被當成證人傳喚為什麼一定要出庭?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6:03:00
抓筆誤,好厲害喔,那你們講出可得特定在哪了嗎?網路ID的聲譽只要一個使用者換人的聲明就能切割了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8-01-23 06:05:00
基本管轄都可以靠北 證明你只是個案統粉哭哭 沒啥好說反正你不懂也不是真的想懂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6:05:00
還網路世界的人際關係勒,笑死人對啦,法律人最懂,其他人都法盲,繼續住象牙塔
作者: lastmile (帕妮)   2018-01-23 06:07:00
努力拜讀上面文章,想請問ID的人格權是否能如下這樣理解今天有個人家裡的人叫他小明,他也認定自己叫小明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8-01-23 06:08:00
下次換你當受害人去告訴 你會很想去法院被告堵嗎? 台灣刑事被告還要檢審配合你 移轉到你家管轄嗎? 很多事情根本是常識 但講到特定個案就通通不合理了 笑死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6:08:00
所以就說是法律人自爽的判決啊,根本沒邏輯
作者: lastmile (帕妮)   2018-01-23 06:09:00
他在一款叫做中學Online的遊戲裡,ID是王小明,念二年級如果這遊戲中有人對王小明這個ID公然罵髒話、侮辱因為這個ID在這款中學ONLINE有其名譽、會與人互動因此王小明這個ID會被判定有人格權。如果小明因此提告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8-01-23 06:11:00
樓上 不是在虛擬世界中有名譽 而是會連結影響現實名譽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8-01-23 06:11:00
你會被偷媽媽錢包十塊的姆咪蹦蛙粉噓
作者: lastmile (帕妮)   2018-01-23 06:12:00
且檢方辦理、法院受理,罵小明之人可能會被判有罪儘管罵小明的人只知道這ID是王小明,不知道真名是小明這樣理解是否正確?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8-01-23 06:13:00
你用fb去想就知道 有那種人喜歡用綽號當本名的 但他的社群卻全都是現實朋友 他id跟現實有沒有連結? 個案合理性 跟這套邏輯的合理性是兩回事 這才是統案的荒謬之處
作者: lastmile (帕妮)   2018-01-23 06:26:00
雖然能夠理解法律判決的原因,不過對於侮辱到司法或警察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6:26:00
虛擬世界的法律規範@@在天堂裡被殺是侵犯生命權嗎?
作者: lastmile (帕妮)   2018-01-23 06:28:00
的案子似乎容易被高亮、被處理其實也是挺讓人在意的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6:28:00
虛擬世界有人格權,完全不符合邏輯,叫進步?
作者: lastmile (帕妮)   2018-01-23 06:29:00
也難怪這些判決會不斷有質疑聲音和受人挑戰
作者: coaka (coaka)   2018-01-23 06:41:00
你會被統粉攻擊 幫你推
作者: vin62516251 (ShinK)   2018-01-23 06:56:00
幫推 辛苦原PO整理的文獻以及不辭辛勞的解釋
作者: kaibaemon (海馬衛門)   2018-01-23 07:14:00
因為統神不主張善意批評,只強調自己沒指定特定人罵,法官也會覺得在狡辯
作者: test44 (追夢人)   2018-01-23 07:27:00
拼命跳針不如做實驗,自己罵一個網路ID,等著被告看看阿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8-01-23 07:27:00
人格權你跟生命權連結,有事?
作者: test44 (追夢人)   2018-01-23 07:29:00
不敢做實驗就代表心虛寂寞覺得冷,不用再跳針秀下限了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7:34:00
概念式連結就不是狡辯?台灣法律人丟臉沒下限
作者: test44 (追夢人)   2018-01-23 07:41:00
不是
作者: kaibaemon (海馬衛門)   2018-01-23 07:51:00
也有遊戲玩太爛被罵去告人不起訴的案例,檢察官理由大意是網路上團隊合作跟現實生活無異,跟人組團不能當豬隊友。檢察官意思是人家罵你的動機是因為遊戲打太爛拖累全體,不是基於故意貶損你的社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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