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鍵盤大法官
在此可以斬釘截鐵的告訴你
館長說的是錯的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是管監聽的
不是管查IP的
那是一般警察的事
通保法第 5 條的確有規定限於三年以上的重罪
可是那指的是法院可不可以核發通訊監察書
讓檢調單位去監聽個人的通訊
跟能不能查IP無關
能不能查個人IP,那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範疇
根據個資法
第6條(特種個人資料之保護)【相關罰則】第1項~§41、§47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
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
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第16條(公務機關不得逾越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相關罰則】§41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同意。
只要警察機關認有犯罪嫌疑,需要調查證據而正式發函給電信業者或網路服務提供者時,
電信業者或網路服務提供者就必須提供該使用者的相關個人資料,包含上網紀錄及登錄
個人資料
沒有什麼三年以下罪責不能查IP的說法
館長顯然是搞錯了!
※ 引述《adm123 (Administrator)》之銘言:
: 亂逛水管的影片,看到館長這篇影片,好奇點來聽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ef_4paz0Bk&t=3s
: 裡面講到:因通保法規定,罪責三年以下的,不能調IP。
: 所以照理在網路上罵人三字經,照理應該查不到IP才對。
: 這到底是對還是不對啊?
: 另外我在版上也看過新聞裡寫過的判例是:
: 法官認為「PTT的帳號或遊戲帳號」,因為無法透過帳號識別出本人
: 所以根本無法達到損壞別人的名譽。
: 所以我始終覺得很奇怪耶,到底遊戲、PTT、論壇 ,帳號互罵會不會被告?
: (這邊不討論臉書或帳號可以識示出本人的那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