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inima (南宮博士)》之銘言:
: 首先回答你的諧擬創作相關問題
: 其實我前文已經說明非常清楚
: 關鍵在於我有沒有混淆對方商標來源以及影響對方商業價值
沒有影響對方商業價值??
那是你自我感覺良好,現在你只有兩部影片,對方當然就要滅掉這個星星之火
等你拍成一個系列,一百集之後,才來告你嗎
對方擔心,以後台灣人看到你的空中英語傳教士影片
就會聯想到他的空中英語教室,也是如此詼諧或是黃色的定位
基本上你應該見好就收
我教你 信裡寫
連空中英語教室都看到你的頻道,表示我們已經紅了,收到律師信,感到十分感謝
因為我是somebody 才會被告, 誰回去吉一個 nobody
然後叫公司的女員工露出XX 道歉,這樣就完美轉身了
: 以KLG案例來說
: KFC賣炸雞,KLG也賣炸雞,
: 兩者商標相仿產品有競爭性的前提下,
: 的確有可能誤使消費者以為兩者有直接關係。
: 但是空中英語傳教士真的會讓消費者誤以為
: 空中英語教室是上班不要看的產物嗎?
: 會造成消費者來我這裡購買雜誌或英語教學課程嗎?
商標權的侵害,不需要構成搶掉對方的生意
你讓他的商標,未來在人們心中的投射感覺變成很 low,黃色,詼諧
就達到侵害對方的商標權了
商標權侵害的五大要素,你幾乎都中。尤其是第四點
1.『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
2.他人已註冊之商標
3.須有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
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貨來源標識之事實。
4.須有致減損該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結果。
5.須有使用之行為且未得商標權人同意。
: 事實上我們根本不屬於相同產業,
你"自己"認定自己是不同產業
但是你的影片本質是 "教英文",只是語氣詼諧
但是不能擺脫,你和影片和空中英語教室一樣的是在教英文
否則你影片講半天英文單字幹嘛??
再說難聽一點,否則你幹嘛去借用別人公司名稱當影片名稱
這點你解釋不了
不是說,詼諧的在教英文,就不叫教英文
解釋玩了,我們回到法律面
台灣商標法第61條第2項明文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有第29條第2款規定
情形之一者,為侵害商標權。』
而第29條第2項所規定之各款,即對於商標權排他效力之規定,必須
要得到商標權人之同意,否則即為侵害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其包括下列情形 :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
虞者。
(三) 於同一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消費者混淆誤
認之虞者。
你商標與文字都與 空中英語教室雷同,而且你提供一樣的服務,教英文
你官司打的贏??
: 創作目的也不是為了影響對方商業價值。
: 這本來就應該受到創作自由上的保障。
: 另一個無關的黑臉問題。
: 其實這個爭議在亞洲滿常見的,
: 最近日本的濱田雅功,也算是日本一線主持人,也有同樣爭議。
: 請回頭去翻閱我說的。
: 黑臉爭議是來自美國早年的黑臉戲劇,
: 所以對於外國人來說,覺得這有顯著歧視意味是可以理解的。
: 但亞洲其實沒有黑臉戲劇傳統,所以我們不了解也是正常。
: 這是我的原文。
: 其實這件事情的核心在於
: 歐美許多戲劇或電影
: 在演出黑人或亞洲人時
: 常常是取用白人演員
: 例如國王與我
: 這被認為是一種歧視
: 認為亞洲或黑人演員無法登大雅之堂
: 才會做出這樣的選擇
: 即便是現在,很多好萊塢電影還是會讓白人去演亞洲人
: 是個非常糟糕的雙重標準
: 但儘管有人雙重標準,不表示禁止黑臉演員的初衷是錯的
: 但是來看亞洲
: 為什麼我們有些戲劇會有黑臉演員?
: 幹因為我們就是沒錢或不知道去哪找黑人演員啊。
: 我想演卡特教頭,就是需要一個黑人該怎麼辦。
: 這是為什麼我也說,其實亞洲未必能夠遵循與理解此一傳統的背景。
: 這問題其實很複雜,
: 我本來很懶得講那麼多,
: 而且深入挖掘還有更多可談的。
: 但我覺得你可能只想要簡單的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