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立院二讀 輪班間隔有條件放寬至8小時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二讀勞動基準法第34條修正草案,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更換班次
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休息時間不少於8小時。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約在9日晚間11時54分,進入勞基法第34條修正草案逐條討論,朝野立
委輪番發言近3小時後,約在10日凌晨2時30分進行表決,出席100人中,60人贊成、35人
反對,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再修正動議;其中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江永昌、劉建國、鍾
孔炤、葉宜津等5人投下棄權票。
原規定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但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定之。
經二讀條文規定,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
二讀條文規定,雇主依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
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修正。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1105002-1.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