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 第6條(禁止集會遊行地區及例外)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
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
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雖然很肯定時力為勞基惡法發聲,但這次的爭議就是在這個禁制區內是禁止集會遊行的
又大法官釋字第445號提到:
又集會遊行法第六條係規定集會、遊行禁制區,禁止集會、遊行之地區為:一、總統府、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二、國際機場、港口。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其
範圍包括各該地區之週邊,同條第二項授權內政部及國防部劃定之。上開地區經主管機關
核准者,仍得舉行。禁制區之劃定在維護國家元首、憲法機關及審判機關之功能、對外交
通之順暢及重要軍事設施之安全,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在此範圍舉行集會、遊
行,乃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同條就禁制地區及其週邊範圍之規定亦甚
明確,自屬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並無牴觸憲法情事。
連大法官都說了,禁止在禁制區內集會遊行的規定是合憲的。
雖然不甘心,卻無法反駁。時力是不是換個地點表達訴求會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