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魯在做社會學報告時深入了解才發現
在一例一休第一次修法前
勞基法是採用雙週84小時
會有週休二日是因為勞動部1998年函釋
休假日得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因此大部分的公司都用七天假來抵每兩個禮拜多出來的四小時
以上班時數來看:
如果不以七天假抵每兩週多出的4小時
一年除了一週五天的上班日要再上96小時
4 X 2 X 12 = 96 (假設每個月都是四個禮拜)
但若以七天假來抵的話不就等於拿
56小時(7X8=56)
來抵96小時的工時
這樣勞工不就賺了40小時的工時
為什麼大家會不滿意以砍七天假來做為配套
有沒有這方面的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