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勞團控律師被逮捕 徐國勇:沒有任何逮捕

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17-12-25 21:44:32
※ 引述《ivorysoap (ivorysoap)》之銘言:
: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針對勞團不滿上週六勞基法抗議行動,有律師被警方當場逮捕
: 及丟包,勞團甚至被強制驅離。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台北市長柯文哲已說是他驅離
: 的,行政院表示尊重,而律師並不是被逮捕,警政署及北市警局已講得非常清楚,「並沒
: 有任何逮捕的行動!」
恭喜徐大發言人國勇正式超越大法官 重新定義了逮捕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92
釋字第 392 號
所謂「逮捕」,係指以強制力將人之身體自由予以拘束之意;而「拘禁」則指拘束人身之
自由使其難於脫離一定空間之謂,均屬剝奪人身自由態樣之一種。至於刑事訴訟法上所規
定之「拘提」云者,乃於一定期間內拘束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自由,強制其到場之處分
;而「羈押」則係以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為目的之一種保全措置,即拘束被告(犯罪嫌
疑人)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並將之收押於一定之處所(看守所)。故就剝奪人身之自由
言,拘提與逮捕無殊,羈押與拘禁無異;且拘提與羈押亦僅目的、方法、時間之久暫有所
不同而已,其他所謂「拘留」「收容」「留置」「管收」等亦無礙於其為「拘禁」之一種
,當應就其實際剝奪人身(行動)自由之如何予以觀察,未可以辭害意。茲憲法第八條係
對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基本保障性規定,不僅明白宣示對人身自由保障之重視,更明定保
障人身自由所應實踐之程序,執兩用中,誠得制憲之要;而羈押之將人自家庭、社會、職
業生活中隔離,「拘禁」於看守所、長期拘束其行動,此人身自由之喪失,非特予其心理
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人格權之影響亦甚重大,係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
處分,自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允宜慎重從事,其非確已具備法定條件且
認有必要者,當不可率然為之。
作者: zephyr105 (跳跳)   2017-12-25 21:46:00
呵呵 他說了算啊 要獨裁了
作者: sincere77 (台灣會更好)   2017-12-25 21:46:00
法律就是民進黨說了算,現在才知道?
作者: ivorysoap (ivorysoap)   2017-12-25 21:46:00
蔡婊子都可以重新定義傳證人可以同時亮拘票了
作者: MrXD (Mr.XD)   2017-12-25 21:48:00
87姑婆勇 護航喇叭最會了 其他都廢
作者: milk250 (牛奶好喝)   2017-12-25 21:50:00
跟共產黨有87成像
作者: sinalpha (沒大腦)   2017-12-25 21:50:00
雖然看不懂,但好像很有道理
作者: hcdah83418 (kiwi)   2017-12-25 21:51:00
已經說的很清楚了,是律師自動上車幫忙的
作者: kmtlikeslave (國民黨愛沐浴)   2017-12-25 21:51:00
真噁心
作者: Jason0813 (今年結婚搶紅包的人太多)   2017-12-25 21:53:00
徐國勇是專業律師,他怎麼可能比鄉民不清楚
作者: jimmy885 (jimmy885)   2017-12-25 21:53:00
被放生的可以去告警察強制罪,證人找姑婆勇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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