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真的修勞基法兩邊不討好
為何不就放著讓它爛就好
勞工要政府幫忙爭權益也是很弔詭的事情
看看民主前輩英國,是先有工會罷工,還是先有工黨參政?
台灣勞工連個罷工都不敢罷,勞工一團散沙,根本就不團結,沒有共識
奴性強還躲在政府背後,叫政府幫忙出力不是很可笑?
全台灣 890 萬就業人口,327 萬人月薪三萬以下
假設過勞族群跟低薪族群高度重疊
就算今天政府夠義氣,推個讓勞工爽的勞基法,那有感的也只是三~四成的人
搞不好他們還不會感激你,因為可能還會覺得修得不夠爽,繼續出來鬧
那政府的好處在哪?
要是我是政府,什麼勞基法我一定就擺爛,我才不會弄這個爛攤子哩
因為勞工過勞的根本原因根本就是,勞工自己不團結,自己對於勞動權益沒有共識
就是會有犧牲自己權益,和生活品質去換錢的勞工出現
所以漸漸變成大家要一起拚,一起過勞,只能低薪或過勞選一個
根本不是什麼規定幾例幾休的問題
爽一點,規定 3 例、4 例但一堆人不遵守有用嗎?
那偷跑去工作的勞工算啥? 要因為他偷去工作,抓他違反勞基法嗎?
還是今天要國家懲罰努力的人,懲罰菁英
搞十二年國教不夠,要再來搞工時工資平等制
我就是規定你不能做得比我多,賺得比我多
然後實行共產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