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吳庚前大法官過世

作者: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7-12-15 17:15:17
終局確定的司法大屠殺—黑解釋釋字第272號
近代關於國家體制的政治思想主流(或說真理?)是民主憲政,民主憲政的基本精神就是
主權在民、人權保障與依法行政,所以世界上典型的民主憲政體制國家之憲法,首要揭橥
各種人權之要項與內涵,而規範社會生活的法律就依循此內涵而制訂,若有違者,將經一
定程序被認定為違憲而失其效力。然而有時候國家會遭遇無論是自然或人為的重大危險,
諸如水患、地震、叛亂、戰爭等等,在這種危急混亂狀態下社會體系已無法順利依照和平
時期的法制系統運作,政府會制定各種處置此類緊急情況的措施,戒嚴即為其一。如果說
民主體制的精神是溝通、妥協與多數決,軍事統治則是獨斷、專權與服從,戒嚴制度最大
的特色就是在其期間統治階層可以不受憲法原則的約束,而實行類似軍事統治之統治。何
謂「不受憲法原則之約束」?我們看下面戒嚴法第11條之規定即可知之一二:
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有執行左列事項之權:
一、得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畫、告白、
標語暨其他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上述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必要時並得解
散之。
  二、得限制或禁止人民之宗教活動有礙治安者。
  三、對於人民罷市、罷工、罷課及其他罷業,得禁止及強制其回復原狀。
  四、得拆閱郵信、電報,必要時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五、得檢查出入境內之船舶、車輛、航空機及其他通信交通工具,必要時得停止其交
通,并得遮斷其主要道路及航線。
  六、得檢查旅客之認為有嫌疑者。
  七、因時機之必要,得檢查私有槍砲、彈藥、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險物品,並得扣留
或沒收之。
  八、戒嚴地域內,對於建築物、船舶及認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檢查。但不得故
意損壞。
  九、寄居戒嚴地域內者,必要時得命其退出,并得對其遷入限制或禁止。
  十、因戒嚴上不得已時,得破壞人民之不動產。但應酌量補償之。
  十一、在戒嚴地域內,民間之食糧、物品及資源可供軍用者,得施行檢查及調查登記
,必要時並得禁止其運出,其必須沒收者,應給予相當價額。
近代許多以軍事武力建立的「假民主」政權,為迎合西方主流(強大)國家之憲政體制思
想,也樣版式地制訂憲法,設立國會,然而統治者卻藉由「戒嚴令」或類似措施實行獨裁
統治,滿足私欲戕害人權,被西方學者列為人類近代史十大殺人魔之一的前中國國民黨首
領蔣介石即為典型代表之一。在其與中國共產黨爭鬥而敗逃至台灣後,中國國民黨政府依
據所謂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於1949年5月由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公布台灣戒嚴
令,開啟了長達38年的台灣社會聞之色變,血腥黑暗的白色恐怖時代,而這也是世界史上
次長的戒嚴時期。
與此同時,立法院通過懲治叛亂條例,名義上是為了針對中國共產黨叛亂的特殊狀況而實
施,實際上國民黨政府以此「特別刑法」充當政府整肅異己的工具,利用其各類特務情治
單位實行剷除異己、鞏固極權領導中心,對於批評或反對政府者、持不同政見者(如主張
臺灣獨立)進行整肅迫害。他們也無所不在隨時隨地監控人民,對言行可疑人士或持不同
政見者炮製假案、予以扣上匪諜的帽子或意圖顛覆政權之罪名,在全國各地濫捕、濫殺、
刑求凌虐及沒收財產,並將刑罰範圍極度擴張,造成大量的冤死、冤獄、傷殘,及數不清
的冤假錯案,毀滅無數的人生與家庭。
白色恐怖時期台灣社會的生活是怎樣的情況,人民受到如何的恐懼和磨難,在現在這個社
會開放資訊自由的時代,已經不需要我在此贅述了,你只要關鍵字一打,或上書店隨意瀏
覽一圈,都可以看到汗牛充棟的史料。我這裡要談的是在國民黨宣布解嚴之後,某些僥倖
未死的白色恐怖受難者,向獨裁政府聲請上訴當初黨國鷹爪所炮製的冤錯假案,以回復名
譽與權利的行為,被同屬於黨國豢養的御用學者,那些所謂的德望崇隆的「大法官」們悍
然拒斥,使不論是在世或已逝世的受害者們之沉冤「終局確定」永世不得昭雪的,台灣司
法史上最黑暗一頁的釋字第272號解釋的故事。因為這一號解釋,等於極權黨國再度將那
些受難者的靈魂集體處刑了一次,我稱它為一場「司法大屠殺」。
一個憲政體制國家的最高權力者(機關),不是總統,也不是總理或院長,而是大法官。
人民與人民或政府之間有紛爭,可以提出控告尋求司法判決,對於初級法院的判決不服,
可以上訴至高等法院乃至於最高法院,而人民仍舊不服且對於法院據以判決的法律本身有
疑義時,則可以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因為國家制訂法律以運作社會,法律的精神源自
於憲法,而大法官為憲法的解釋者,只要是經過大法官會議通過的決議(解釋),連總統
都無法推翻。而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白色恐怖最恐怖的地方在哪裡呢?就是軍事權力的無限擴大以及政府對人民所犯之罪動輒
以軍事審判。就前者而言,根據戒嚴法第6、7條之規定,戒嚴時期警戒地域內地方行政官
及司法官處理有關軍事之事務,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接戰地域內地方行政事務及
司法事務,移歸該地最高司令官掌管,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總之,簡單說就是不只是行政事務、行政官員,就連司法事務、司法官員都歸軍事司令
官掌管指揮。就後者而言,可見於戒嚴法第8、9條之規定,從原定於普通刑法上之內亂、
外患、妨害秩序、公共危險、偽造文書、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恐嚇、擄人勒贖
乃至於毀損罪,軍事機關都有權審判,特別是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的政治犯罪,則全由
軍事法庭秘密審判處決。
在這種情況下,整個社會毫無人權與法治可言,也是理所當然的。在戒嚴期間,全社會的
利益與權利都在中國國民黨黨軍掌控之下,要你生則生,要你死則死,全憑軍方意志。這
就是前文述及「…炮製假案、予以扣上匪諜的帽子或意圖顛覆政權之罪名,在全國各地濫
捕、濫殺、刑求凌虐及沒收財產,造成大量的冤死、冤獄、傷殘,及數不清的冤假錯案」
之背景條件。
1987年當時繼任蔣介石為獨裁者之其子蔣經國,在長期受到西方主流社會之政治壓力,加
上台灣內部反抗意志不斷強化,「內憂外患」之下,終於下令解除戒嚴,後世國民黨徒也
不斷拿這一點來說嘴,把解嚴恢復人民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當作小蔣「德政」,一方面
歌功頌德,一方面也「切割」其與乃父血腥統治之不同(殊不知小蔣自1972年擔任行政院
長,1978年接任總統至1987解嚴的15年期間,仍然是白色恐怖政治如火如荼進行的時代)
,而此類論調在社會上確實奏效,現今台灣社會仍有為數不少的即使是懷著本土意識的人
也對蔣經國的「仁政」有所「感念」(目前政壇當紅炸子雞台北市長柯文哲即為最具代表
性的例子)。
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蔣氏國民黨在解嚴前夕,早已先經由其所控制的立法院制訂通過「動
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簡稱國安法)」,以為賡續戒嚴時期專制統治與社會控制的法律
依據。其中該法第9條第二款之規定「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
役軍人刑事案件,刑事裁判已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即為本故事之主題

根據上開條款之規定,也就是說過去戒嚴時期的眾多政治犯、思想犯或其他冤錯假案的受
害者,只要其在軍事法院的審判程序已經終結,判決確定,那麼即使在解嚴後的今日仍不
得上訴。對於此剝奪憲法所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極惡條款,於1987年秋由胡學古、李世傑、
周金聲等三名政治犯,向大法官會議提出釋憲聲請,請求將該條款宣告違憲,以俾其人及
其他眾多受難者得以針對自己的案件再次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訴,回復清白。該人等的釋憲
聲請書如此提及…
…以上,聲請人等所遭判決,純係受人誣陷,再加特務之毒刑迫供,軍法之專橫亂判而鑄
成之冤獄。在漫長戒嚴時期中,無訴無門,平反無路,所翹盼者,厥為等待解嚴後依戒嚴
法第十條向法院上訴,以求救濟…詎聲請人等熬盡刑期,忍受苦楚,靜候二十餘年之解嚴
時日來臨時,上訴權竟為「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二款前段及最高法院對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三項之「反面解釋」而喪失淨盡。法紀未張,沉冤難雪,萬難甘服。為伸張法治,保
障人權,發見真實,蔪求平反,此不得不聲請解釋者一也。
對於這樣卑微、這樣沈痛、這樣悲哀的懇求,黨國羽翼下的「大法官」們給予如下的回應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九條規定…係基於此次長期戒嚴,因「時過境遷,事證調查
困難之特殊情況,為謀裁判之安定而設,亦為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與憲法尚無牴觸。
(引號為筆者所加)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長 林洋港
大法官 楊與齡 李鐘聲 楊建華 楊日然 馬漢寶 劉鐵錚 鄭健才
吳 庚 史錫恩 陳瑞堂 張承韜 張特生 李志鵬
這班所謂法學巨擘,號稱人權與憲法捍衛者的大法官,就如此毫無邏輯、法理,幾句「時
過境遷」、「事證調查困難」、「為謀裁判安定」、「維持社會秩序」,寥寥數語,將無
數受難者及其家屬僅存的一絲希望撲滅殆盡,他們不是要求平反,更不是請求賠償,他們
只是希望能上訴而已。我懷疑這班人在做出決議的當下,腦海中是否曾閃過一絲念頭,就
是在此時此刻仍有無數被關在國民黨政治黑牢裡,過著暗無天日生不如死生活的受難者,
無數破碎家庭裡夜夜飲泣的孤兒寡母,他們都在盼望著這些有如神一般存在的「大法官」
的降恩。
在大法官會議解釋之後,人民已無任何司法救濟管道,是紮紮實實的終局判決,這是國民
黨以刀槍屠戮台灣人的肉體之後,再次地以法律權威集體屠殺一次台灣人的靈魂,是一次
司法的大屠殺。這裡我們要注意的最重要的一點是,此號解釋竟沒有任何一份「不同意見
書」,14名大法官全體一致,無異議通過這種毫無法理基礎甚至日常生活邏輯的決議。在
此號釋憲案中這些我們看到學者的學術良心、法律良心、知識分子的良心、人的良心,蕩
然無存。
讀過憲法的人都知道,我國大法官會議採絕對多數決,也時而可見在釋憲案中持有異見的
大法官會在決議之後提出「不同意見書」、「部分不同意見書」、「協同意見書」等,表
明立場,顯示自己不同俗流,在某些重大爭議案件甚至可以看到一號解釋中有10數份意見
書。這些所謂進步的「學者」,平常言必稱「人權」,結果在面對這個歷史上數一數二的
人權侵害案件,沒有一個人敢吭一聲,吐一字。
再強調一次,重點是「沒有一分不同意見書」,全體無異議通過。為什麼會發生這種事,
只有兩種「解釋」:第一,這些人畏懼當權者,愛惜自己的身家性命財產,害怕自己也變
得跟釋憲聲請者一樣,被下冤獄申冤無門,為了自己不去坐冤獄只好讓過去這些被冤枉的
人繼續抱住他們的冤屈;第二,這些人本來就是基於自己的黨國意識型態,本於政治正確
做出這種解釋,對他們來說那些黑牢裡的政治犯是罪有應得,這種也就是所謂的政治類型
的司法恐龍,而且是最大型的。
平常鄉民們看到一些重罪輕判輕罪縱放的判決時,總是咬牙切齒,很不得去肉搜判決書上
署名的法官讓大家看看是長得怎樣的恐龍,現在各位看到這史上最大恐龍判決裡這些人的
名字,心裡不知作何感想呢?原文推文裡看到許多人對這位吳庚大法官多所推崇,指為學
術泰斗,事實上此人心中政治意識形態永遠遠高於學術良知,30年前如此,30年後亦復如
此,憑據就是就在今年稍早,這位憲法權威前大法官吳庚先生,為了替前國民黨主席馬英
九的洩密案護航,竟然可提出所謂「法律鑑定書」指稱「總統非行政法上公務員」(新聞
連結:蝦毀!總統非公務員 憲法權威替馬出具法律意見書 https://goo.gl/NwxSPQ)。
法學祭酒?或許此人的酒是拿來祝祭他心中政治女神的。
時間在流走,歷史在消逝,這些昔日的獨裁幫兇附庸者們,由於臠附專制政權,在盛年時
位據國家名器,德隆望尊,享受人民的血汗供養,退休後又可以含飴弄孫,頤養天年,直
至壽終正寢。國家轉型正義的路途還未正式啟程,過去的加害者及其同路人卻一個個含笑
而逝,讓我心裡悽然。
原文中許多人不明就裡地RIP推爆,也看到有人說認識這位長者,他待人慈善,和藹可親
。我想這位朋友必定沒讀過漢娜鄂蘭,也不知道什麼叫「邪惡的平庸性」。當初那些在集
中營裡殘虐猶太人的軍尉,那些以一紙文書把猶太人一批一批送進毒氣室的行政官員,那
些忠心耿耿為「種族純淨」理想服務奉獻的司法官員,也許許多多都是親友眼中的好丈夫
、好朋友、好爸爸、好爺爺、好鄰居。
這個人現在走了,他是不是真的能rest in peace呢?我不知道,我想生命的完結最終應
該還是塵歸塵、土歸土,一切化為無機。只是如果人真能死後有知,我想那些往日的歷史
冤魂,應該會去找這位大師好好做一次法學辯論吧。
作者: kawazakiz2 (輪蛇)   2016-12-15 17:15:00
先證明有黃泉
作者: Moratti (哭哭)   2017-12-15 17:20:00
推 昨天就想知道這個人是誰 總算有一篇楊與齡 李鐘聲 楊建華 楊日然 馬漢寶 劉鐵錚 鄭健才吳 庚 史錫恩 陳瑞堂 張承韜 張特生 李志鵬
作者: CS5566 (⊂(‵・ω・)⊃)   2017-12-15 17:22:00
行政法大師
作者: kming327 (johan)   2017-12-15 17:22:00
那年代的法官大概跟現在大陸法官同等級的
作者: Moratti (哭哭)   2017-12-15 17:23:00
這幾位的名字一次記得 不要再濫用RIP了 一點都不值得
作者: OGC218 ( = =』)   2017-12-15 17:23:00
作者: cca1109   2017-12-15 17:27:00
推 威權走狗他媽垃圾
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2017-12-15 17:29:00
只是說不得上訴,沒說不得再審和非常上訴~~
作者: vincentkuo (甜瓜)   2017-12-15 17:31:00
光是每次國考都挑自己當年新書改版內容命題 卻毫不避諱 就知道這人人品有很大問題了
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2017-12-15 17:32:00
「且對有再審或非常上訴原因者,仍許依法聲請再審或非
作者: EvoLancer (伊地知幸介)   2017-12-15 17:32:00
不然用舊書挑題目嗎
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2017-12-15 17:33:00
常上訴。
作者: starfile (My Life︵☆)   2017-12-15 17:33:00
推崇吳羹 因為考試會考啊 XDD
作者: EvoLancer (伊地知幸介)   2017-12-15 17:34:00
吳庚的行政法就是教科書 不是論文集
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2017-12-15 17:35:00
斷章取義的引用,一堆人又跟著罵~~
作者: EvoLancer (伊地知幸介)   2017-12-15 17:35:00
跟苗博雅有87%像
作者: vincentkuo (甜瓜)   2017-12-15 17:36:00
管你用什麼書 但用那麼特定的範圍在出題 顯然就是在圖利自己的新書銷售量
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2017-12-15 17:36:00
而且用現代的思維去看以前,當然是一堆老舊的思想。以前每一科書就那幾本,還真希望現在老師也用新書出題
作者: vincentkuo (甜瓜)   2017-12-15 17:37:00
當到大法官的人 跟我說沒有一點自覺 騙肖
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2017-12-15 17:38:00
現代書和文章一堆,尤其專考文章真是OOXX
作者: EvoLancer (伊地知幸介)   2017-12-15 17:38:00
如果有比他更經典的行政法 那就說出來吧
作者: EvoLancer (伊地知幸介)   2017-12-15 17:39:00
行政法這玩意 變動性可比民刑法可快
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2017-12-15 17:39:00
老古板。尤其是他當大法官的那些年,根本突飛猛進。以前哪來
作者: vincentkuo (甜瓜)   2017-12-15 17:40:00
你為什麼要選在考前出版???
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2017-12-15 17:40:00
行政法。
作者: EvoLancer (伊地知幸介)   2017-12-15 17:40:00
如果要讀通俗易懂 可找李惠宗
作者: EvoLancer (伊地知幸介)   2017-12-15 17:43:00
更屌的是有人出題是出他一個月前發表的論文XD
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2017-12-15 17:43:00
而且他就是覺得那個東西重要才改版,也不一定要買書去書店看一下序,翻一下就好。
作者: EvoLancer (伊地知幸介)   2017-12-15 17:44:00
吳庚的行政府對大學生來說還是太艱澀 李惠宗比較適合大概只比薩孟武的政治學白話一點
作者: vincentkuo (甜瓜)   2017-12-15 17:45:00
你乾脆說沒先洩題考生都不開心好了 連問題在哪都搞不清楚
作者: EvoLancer (伊地知幸介)   2017-12-15 17:46:00
教科書這樣做沒甚麼問題吧
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2017-12-15 17:46:00
沒經驗都不知道,只要看吳庚書的時代,公法準備比現在輕鬆多少。現在光釋字看到就要吐了,書和文章還百家爭鳴。認真的老師就是出最近出的文章,而且看文章也要錢~~雜誌又多~~。
作者: vincentkuo (甜瓜)   2017-12-15 17:49:00
出獨門見解又只能寫標準答案才有分數的 本來就是不對的行為 怎麼拿來比爛呢
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2017-12-15 17:50:00
要獨門還公開招數讓你看~~~
作者: EvoLancer (伊地知幸介)   2017-12-15 17:50:00
要獨門的話 只透漏給台大學生不就好了不如說 出這麼多版出事來騙錢不就好了
作者: vincentkuo (甜瓜)   2017-12-15 17:51:00
我不知道原來國家考試取才 要把考生準備輕鬆與否列為考量因素
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2017-12-15 17:52:00
人家出他覺得重要的東西,還是先讓你知道~~。不是放在書裡就是放在文章裡。買書要錢,看文章也要錢~~~不然要怎辦,都不要寫出來。讓上他課的台大學生才知道他的書書店都有,期刊還一堆學校都沒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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