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聯邦通訊委員會決議 網路中立性廢除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7-12-15 15:26:29
※ 引述《HYL (@EVERYWHERE)》之銘言:
: 新任 FCC主席不同意將「網路服務供應商」等同於如「公用事業」(如水電)
: 來監管,原因在於 ISP 跟公用事業不同,仍在快速發展當中
: 十年前大家還在用 3G 五年前昇到 4G 接下來又要在昇級 5G ,在電纜投資上
: ,大家的家用網路比十年前快了一百倍速度,也是經過了兩輪的昇級。
: 如果用「公用事業」的標準來監管,用種種的法規限制競爭,那廠商就更少有
: 誘因去昇級骨幹。
: 別的不說,看看德州電業的發展對比加州電業,就知道為什麼不該把 ISP 當
: 成水電來監管。德州電力的價錢更低、供應商有數十間、綠能的選擇也比加州
: 多
實際上網路基礎建設比較像運輸業
現在的狀況是, 新進的業者型態多半都像砂石車, 而且他們才不管什麼通行費
可以參考維基的-網路中立性條目
資料差別待遇
吳修銘雖然支援網路中立性,但他表示,目前的網際網路並不中立,因為最佳努力(
best effort)的實現通常有利於檔案傳輸及其他在實時通訊上但不需時效性之訊務[170]
。通常,一個會阻擋其用戶接取某些節點或服務的網路預期會較不會這麼做的網路對其用
戶較沒有價值。因此,一個網路要能存在嚴重的非中立性,必須其用戶不在乎此一特定的
非中立性,或其用戶無法選擇業者,不然他們應該會轉換至其他限制較少的業者[來源請
求]。
雖然網路中立性的爭議仍在持續著,但是網路業者之間通常會互相簽訂對等互連協議。這
些規議一般會規定特定的資訊流應被如何對待。此外,網路業者通常實施許多流量政策,
如封鎖埠25,以防止不安全的系統將其作為垃圾郵件中繼。他們也會加入一些服務條款,
規範使用特定應用之規則,作為與用戶間之服務契約[來源請求]。
大多數消費端網際網路業者都有實施這樣的流量政策。MIT Mantid通訊埠封鎖量測計畫旨
在量測網際網路通訊埠封鎖與可能差別待遇之行為。不過,網路業者間的對等互連協議均
只對簽訂協議的雙方有效,而無法影響其範圍外的其他訊務流[來源請求]。
卡內基梅隆大學的喬恩·佩哈認為,建立一個保護其用戶免受有害的流量差別待遇傷害,
並允許有益的流量差別待遇之流量流策是重要的。佩哈研究能施行流量差別待遇之技術、
差別待遇的各種不同類型,以及管制可能造成的影響等[171]。
Google董事長艾立克·史密特表示該公司對資料差別待遇的看法與Verizon一致。「我希
望能說清楚我們所稱的網路中立性是什麼意思:我們所指的是,當你分出一個視訊的資料
類型時,你不會對一個人的視訊與其他人的視訊有差別待遇。但對不同的類型有差別待遇
是可以的。所以,你可以將語音的優先權設成高於視訊的權先權。而且,Verizon與
Google在此議題上有著一般的共識[172]。」
呼應史密特的意見,Google網際網路傳教長暨「網際網路之父」文頓·瑟夫表示,「一些
像是遊戲之類的應用需要有更多的延遲,完全是有可能的。其他用來傳輸即時視訊的應用
則會需要寬頻串流功能。還有一些像電子郵件或檔案傳輸之類的應用,則只要能取得位元
即可。不過,不應該由接取網路的供應業者在競爭基礎上調節其品質,但你仍可能有各種
不同的服務,依靠不同應用所需之不同需求[173]。」
作者: johnny010111 (晶-賴中)   2016-12-15 15:26:00
複製貼上?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7-12-15 15:32:00
因為很多人連基本功課都沒做啊, 要點直接複製貼上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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