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網友在公共參與平台上,發起"休息時間及待命時間納入工時"的聯署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54fcd853-5960-44b4-840a-4d1c8e049eda
勞動部已做出回應:表示審慎研議中再公布...
網友提問如下: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標題就很明顯了應該不用多說什麼廢話了吧?總之就是讓休息時間及待命時間算在工時內
。
利益與影響
目前台灣並沒有將休息時間及待命時間納入工時,因此鬧出了「手握方向盤才算工時」、
「夜班有3~5小時休息,是「待命」不工作時間」這種笑話.。
政府也莫名其妙搞什麼狗屁一例一休想避免彈性工時造成台灣勞工無法周休二日,而台灣
慣老闆就是利用休息時間不納及待命時間不算在工時內來讓勞工無法周休二日。如果將休
息時間及待命時間納入工時,除非慣老闆讓員工提早1.5小時下班,不然很難讓員工上六
天班,台灣慣老闆怎麼可能讓員工提早下班?
而目前勞基法有規定,每工作4小時必須要有30分鐘的休息時間,所以不會有慣老闆因此
取消休息時間造成勞工無法休息的情況,如果真的有,也有勞基法可以重罰他兩萬(笑)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勞動部
勞動部的回應如下:
回應日期 2017-12-06回應機關勞動部
分析說明
勞動部回應內容
感謝提案人龔庭萱及所有關注「休息時間及待命時間納入工時」議題的朋友,本部已收到
各位的連署,以下為本部針對此連署案的初步回應及規劃: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
超過40小時。所謂「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
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因此,凡是仍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
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待命時間」本屬工作時間。「休息
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
有關「休息時間及待命時間納入工時」之提案,涉及本部權管法規「勞動基準法」之法制
議題,須審慎研議。另根據《國家發展委員公共政策網路提議實施要點》第8條規定,本
部將於兩個月內(107年1月24日前)完成回應。本案辦理時程規畫如下:
STEP1問題釐清-於12月1日以前,聯繫原始提案人,釐清並確認提案訴求。
STEP2討論研議-進行訴求研析及評估,必要時召開會議徵詢各方意見。
STEP3正式回應-於107年1月24日以前,將本部正式回應在平台上公開。
在最後的正式回應刊登前,我們也會在過程中,視進度將辦理情形在此平臺和大家分享。
再次感謝提案人與各位網友的連署,請各位靜候我們的正式回應。
翻譯:現在老娘正在處理一例一休,火都燒屁股了,還給我開副本來亂。
勞動部使出以拖待變,不想馬上打槍以免戰火擴大,
大家若不持續炒這個提案,鋒頭一過就要被和蟹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