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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本來這個標題我想直接擷取王定宇委員他自己的文字,不過避免民進黨黨工又說
我這是刻意抹黑或者是斷章取義,所以我稱這是他自己的個人見解
所以針對王委員這一番話,我為了避免真的誤會他、誤會偉大的民進黨其實也許真的是
為了勞工好,所以我第87次確認條文內容,深怕我錯怪好人
所以我對王委員你這一番話提出質疑,如果你能看到的話我是希望你能回答我
以及所有勞工心中的不滿與疑問
王委員,我想大家都知道,輪班間隔11小時的修法是在去年就完成了,但至今卻未落實實
施,卻壓在這次的修法中作為你們修法的但書?
而且大家普遍都沒提到過,真要說起來輪班間隔11小時這一條文是當初時代力量黨團在
初審所提的附帶決議,意思就是說你們當初根本沒考慮過這一點?
然後現在反而以此拿來說嘴? 說「這是進步立法的依據」?
你說
3.要運用以前至今的排班間隔八小時例外彈性,也需要主管機關監督,不是勞資協議即可
,不是慣老闆可以任意威逼勞方同意,就能運用彈性。
那我請教一下王委員,今年的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的修正條文第32條(延長
工時)、34條(輪班間隔)
這2條文當中不論32條或是34條,也不論是甲案或者是乙案,描述的但書都是幾乎一模一
樣
32條甲乙兩案的但書內容都訂明雇主經工會同意、及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以放寬
,30人以上還得經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34條更絕,甲案連報備主管機關都不用,乙案則是同上
如此王定宇委員你講的「不是勞資協議即可,不是慣老闆可以任意威逼勞方同意,就能運
用彈性」又是甚麼意思?
是我看不懂條文還是你?我相信你王委員應該不可能不懂這些條文內容吧?
其中除了30人以上的企業須報備,那30人以下企業的勞工就不是勞工嗎?而且不論是林淑
芬委員、洪慈庸委員、包括公聽會的陳政亮副秘書長也都提出過同樣的質疑,你們所謂的
不適用的行業是哪一些?核定的標準又是甚麼?林美珠部長完全沒提出任何佐證的依據,你
們要如何說服台灣勞工?
更不要說粗暴的審查過程,你自己有看過委員會內的過程嗎?你自己有聽過公聽會勞團的
意見嗎?
甚至你現在講的
「那這些錯誤的質疑...某些團體、政黨
是沒弄清楚?
還是刻意扭曲?
是真的為了勞工?
還是為了政治利益?」
這又是甚麼意思?你覺得你們民進黨看得懂這些條文,而其他反對的都是因為看不懂條文
嗎?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各界對於延長工作時間時數多有應允勞雇協商彈性增加之建議。惟各界對於延長工作時間
時數之修法建議不一,經綜整大多數意見,擬具甲、乙二案如下:
【甲案】
在現行每月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上限四十六小時維持不變之前提下,新增但書,定明雇主經
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一個月延長工作時間上限適度
放寬為五十四小時。另考量雇主僱用三十人以上者,影響層面較廣,爰該等雇主依但書規
定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者,併責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乙案】
在現行每月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上限四十六小時維持不變之前提下,新增但書,定明雇主經
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以三個月為週期,一個月之延長
工作時間上限適度放寬為五十四小時,惟該三個月週期內仍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另
考量雇主僱用三十人以上者,影響層面較廣,爰該等雇主依但書規定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
者,併責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有關現行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十一小時之規定,對於勞工身心健康當有助益,
惟如一體施行,恐將衝擊現有採行三班制方式輪班之產業。經考量實務運作情形,在可兼
顧勞工健康並強化勞資對話與協商機制之前提,擬具甲、乙二案如下:
【甲案】
以給予連續八小時之休息時間為原則;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
會議同意後,得另約定超過連續八小時之休息時間。(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乙案】
以給予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為原則;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得另約定給予至少連續八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另考量雇主僱用三十人以
上者,影響層面較廣,爰該等雇主依但書規定變更勞工之休息時間者,併責應報當地主管
機關備查。(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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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質問「排班間隔八小時,是進步嗎?是彈性嗎?」
當然不行,可是真相是:
1.這次修法前,現在、和以前,輪班間隔八小時並不違法。
2.反而是這次修法將間隔11小時落實執行。
3.要運用以前至今的排班間隔八小時例外彈性,也需要主管機關監督,不是勞資協議即可
,不是慣老闆可以任意威逼勞方同意,就能運用彈性。
那這些錯誤的質疑...某些團體、政黨
是沒弄清楚?
還是刻意扭曲?
是真的為了勞工?
還是為了政治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