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事先通知,其實該孕婦沒有錯,
人家有告知自己還錄取,那是資方自己的問題,
資方可以選擇說不,但是一開始錄取了,
我認為只有幾種可能:
1.那就是面試官根本就不懂勞基法,
也不知道請到一個孕婦會有什麼後果,
等到孕婦開始抬勞基法要求福利時,
資方才覺得大事不妙而反彈。
2.面試官跟用人單位主管不是同一人,
也可能是錄取後才分配單位,
所以面試官覺得孕婦不孕婦干我屁事,
而對真正直屬主管來說,孕婦很難用啊!
事實上請假根本無法用,但又不敢靠北別人,
就靠北孕婦。
以上我不知道是不是這樣,
但不管怎樣如果孕婦真的有事先告知,
那孕婦沒有錯,
資方不懂勞基法是孕婦的問題嗎?
是資方自己的問題,
面試程序有問題是孕婦要負責嗎?
當然也不是。
我覺得有些人講的很好笑,
你錄取孕婦做好人,那是你家的事,
這跟福利本身存在價值關係在哪?
台灣多得是服務多年的女性懷孕後仍能按照勞基法的福利的企業,
自己想做好人未量力而為,
卻開始質疑不該有這個福利的才莫名其妙,
講難聽有選擇權,就沒資格靠北,
除非說隱瞞懷孕事實,那還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