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3度縱火犯 要命空窗期讓他溜了

作者: skyoun (skyoun)   2017-11-24 09:57:50
※ 引述《bg00004 (絕緣體)》之銘言:
: 這種事情分兩個來看
: 縱火三次可以在外面逍遙自在的到處行動
: 本來就抓到了結果又縱虎歸山
: 直到鬧出人命後 才立刻收押
: 責任呢?
: 第一次第二次說因為沒有人員傷亡所以檢方不用收押
: 然後
: 開庭人不到..
: 我是想問在放人的時候
: 檢方都沒有考慮到人可能會找不到的問題嗎?
或許您不知道,法界當中,有些屬於「講人權的」
這個有串供、滅證、逃亡的疑慮?
沒有相關紀錄、沒有證據、檢方講不出個五四三,就不予收押
還有,
羈押的判定,是法官的權責
檢察官 (檢方) 只能申請羈押
: 現在是在問到底是誰失職..放走這個人是誰的責任
: 怎麼還一直再繞圈圈
: 給個答案啊
: 是警察的責任?還是檢察官的責任?
: 那是不是要懲處啊?
如果是沒有申請羈押,是檢察官的責任
如果多次羈押不准 (找出慣例了),所以這次檢察官也懶得申請了,請檢討制度
如果已提申請,裁定不予羈押,請洽法官
作者: sampsonhugh (夏)   2017-11-24 09:58:00
消防建言請寫信給消防署 https://goo.gl/jiavHU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