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殉職警消變因公死亡? 撫卹金少了600萬

作者: ooxxAngel (茂茂)   2017-11-08 23:32:31
消防員很辛苦沒錯
但是拜託大家看看法條!
消防單位認定殉職的權責機關是"消防署" 消防單位認定殉職的機關是"消防署"
銓敘部只負責認定是否為"因公死亡" 依據的法條是公務人員撫卹法
認定是否"因公殉職" 定義還有認定單位都規定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簡稱警察條例)
認定機關 警察 就是警政署 消防人員 就是 消防署
自己消防署不挺自己底下的消防員
怪到捕蜂捉蛇業務頭上 怪到銓敘部頭上
應該自己去怪自己的頂頭上司吧!!!
提供銓敘部新聞稿參考
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489&Page=5430&Index=1
有關「捕蜂遭螫身亡」是否屬「因公殉職」的疑義,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以下簡稱警察條例)第36條之1規定,警察或消防人員因執行勤務死亡
,分為「因公殉職」與「因公死亡」,並於警察條例第36條、第36條之1
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明定「因公殉職」之各項給與及加發標準,以及相關認定標準。
所以,有關「因公殉職」的事實認定,是由上述警察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相關條文所定的主管機關(即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等)以其行政監督體系
若屬「因公殉職」則將以其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撫卹金
及加發撫卹金,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
拜託
自己主管機關不編錢 不認定你為因公殉職 怪人家銓敘部
銓敘部只管公務人員撫卹法
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撫卹法)第5條對於公務人員因公死亡的規定,
是以其死亡與涉公的程度區分為
(1)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2)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3)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4)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5)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6)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等6項事由。
簡單來說不管你公務人員怎麼死 只要符合上面其中之一 都算因公死亡
認定因公殉職,領警消加發的撫恤金是規定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裏面
算是警察消防的特別條例
因此認定單位警察就是警察局 消防就是消防署
辛苦的消防員, 要開砲請找對對象好嗎?
要爭取權益請找老大消防署要好嗎?
※ 引述《neepa (官小講話算三小)》之銘言:
: 提供各位兩則因公殉職案例參考:
: 2007年消防署政風室主任南下嘉義執行公務時在國道發生車禍,不幸死亡。
: 此案為因公殉職結案。
: 2013年內政部移民署派駐陸委會香港辦事處服務組副組長在香港練習划龍舟時,
: 突然休克,搶救後仍宣告不治。此案為因公殉職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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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給各位三則因公死亡案例參考:
: 2009年花蓮縣消防局邱姓隊員前年底摸黑到海邊救人,現場因照明不足,
: 他爬上消波堤時,絆到梯階跌落七公尺深箱涵死亡。
: 事後消防署依因公殉職予以從優撫卹,但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核,
: 都認為邱逸青是不小心摔死,不符「冒險犯難」標準,只依因公死亡撫卹。
: 2011年台東縣消防局李姓隊員執行為民服務摘蜂窩時被虎頭蜂螫傷死亡,
: 因為民服務勤務並非法定勤務,所以銓敘部認定只能算因公死亡,不算因公殉職。
: 2012年屏東縣消防局陳姓小隊長,為民服務捕蛇後返隊途中遭酒駕撞死,也不算殉職,
: 銓敘部認定是因公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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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風室主任、服務處副組長因公死亡才能叫因公殉職;
: 基層隊員跟小隊長因公死亡就真的只是因公死亡。
: 包含上一篇分享的捨身救乘客的火車車長,不也是打官司才得到因公殉職嗎?
: 不然你跟我說國道車禍跟划龍舟休克,符合哪個因公殉職要件?
: 再提供一個數據給大家這14年內,台灣已經死了43名消防員。
: 折損率還不夠高啊?全台才14000個消防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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