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loud3455 (雲想衣裳花想容)》之銘言:
: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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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一名楊姓男子去年偷吃黃姓女鄰居,還互傳「穴穴很癢」、「不要讓我老是抄傢伙對
: 你」等鹹濕簡訊,被楊妻發現提告通姦。楊男、黃女辯稱兩人只有口交、沒有性交,橋頭
: 地院認為口交不符合通姦罪「性器官接合」的構成要件,今判兩人無罪。
: 楊妻今年10月間已與楊男離婚,她提告指出,與楊男結婚10餘年,不料黃女明知楊男已婚
: ,竟在去年6、7月間與楊男在住處通姦,並提出兩人LINE通訊對話記錄,包括互傳「穴穴
: 很癢」、「不要讓我老是抄傢伙對你」、「XX妹妹愛打炮」、「如果你身材是那樣,當然
: 每天找你打砲啊」等曖昧話語,以及傳送生殖器、衣著較少或口交照片等,橋頭地檢署調
: 查後將楊、黃各依通姦、相姦罪起訴。
: 法院審理時,楊男、黃女都坦承有口交行為,但楊男辯稱,他未與黃女有實際的性行為,
: 兩人Line對話都是空談,不是真的。還說,他認為性行為是性器官的接觸,就他的認知他
: 跟黃女沒有通姦;黃女也稱只有幫楊男口交1次,沒有作性器官接觸等。
: 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為,現行《刑法》第239條之通姦或相姦的構成要件,必須是性器官接
: 合,本案楊男與黃女雖有口交、以器物進入他人性器等性交行為,但並非性器官接合,因
: 此判兩人無罪。仍可上訴。(王吟芳/高雄報導)
: 所以同婚通過之後,同性配偶受不受刑法通姦罪約束?
: 除罪化不除罪化是一回事,受不受管束又是另一回事
: 同婚精神保壘,婚姻平權大平台該出來說清楚講明白吧
刑法第10條第5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