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92101153 (嘿,Man)》之銘言:
: 首先,針對工商團體普遍抱怨的《勞基法》第24條,休假日加班費「1進4、5進8」規定,今
: 天協調會一致同意改為核實申報,徐國勇表示,休假日加班時間,「雇主一般不是4小時就
: 是8小時,不會只會叫員工只加1個小時」,既然如此,「1進4、5進8」,不僅讓雇主彈性消
: 失,也導致勞動統計誤差,因此今天一致同意修改。
這一段看不太懂
既然雇主要休假日加班,一般不是4小時,就是8小時
那你維持"1進4、5進8",有什麼問題?
對雇主彈性有有什麼損失?
還扯到勞動統計誤差
統計正確比勞工權益重要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