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時上限原則為46小時,但給予企業彈性,甲案為在工會或勞資同意下,可酌情調整至上
: 限54小時;乙案為在勞資同意下,加班時數以3個月為周期,總加班時數不得逾138小時、
: 而單月可運用加班時數上限可適度放寬為54小時。輪班間隔休息時間,甲案為應有連續8
其實12休二根本就是障眼法!背後真的目標其實是這一個才是,
我們簡單的來看三個月加班138,每月最高54小時,看起來好像真的是最高54小時,
事實上根本就是騙人的,簡單的來算,每天工作11小時1一小時吃飯,
也就是說每天加班3小時,所以10*3 = 30 小時 加上實算休息日加班,
兩天11小時,所以有52小時加班在兩個禮拜內,看起來是這麼一回事,
只剩下兩小時加班時間,在這一個月?
但是用12休二的概念,我把前後兩個月的集中加班的兩周排在一起,
就會是102小時加班在一個月時間(前後兩個月連續28天),那剩下的日子呢?
你還有36小時的加班時間放在最後那一個月~
所以我們可以適當的放無薪假在前面的那兩個月,
就可以解決這些員工的剩下的日子不可以加班的問題。
甚至可以要求他們在無薪假的時間把特休休完。
所以這一個法案的背後就是讓勞工在28天內可以工作308小時。
甚至更可以用免洗員工,每月15號到職,狂操他28天,讓她離職,
這時候遣散費多少呢?
未滿一年遣散費就會是1/12個月,甚至你可以和他先簽1個月的試用約聘合約,
一個月滿告知他不適任!遣散費0!
這修法方式根本就是純資方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