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美國土安全部入籍證明 只認同「Taiwan」

作者: geordie (Geordie)   2017-10-27 19:09:03
剛好在國土安全局挖到這個:
https://goo.gl/waCfp3
“台灣關係法”規定 [62 FR 37327] [FR 39-97]
日期: 1997年7月11日
國務院
[第2561號公告]
“台灣關係法”規定
根據1996年8月15日第13014號行政命令(61 FR 42963),
並由於國務院秘書9月17日授權代表團授權給我作為助理國務院秘書1996年,
在與潛在的有關或受影響的聯邦機構進行適當協
商後,根據“台灣關係法”第22條USC 3306(a)第7(a)條規定了以下規定:
(a)美國的公民身份和國籍法,包括但不限於1952年“移民和國籍法”(INA)第3修改
稿,8 USC 1401及以下各項規定,其中授予美國的外交和領事官員。
(b)美國的護照法,包括但不限於經修改的1926年“護照法”,44 Stat。 887,22
USC 211a及以下等級,其規定的職能是授予美國的外交和領事官員。
本規範應在 聯邦公報上 刊登 。
瑪麗·賴恩June 16,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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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委託書218的案文如下。
授權218號
“台灣關係法”規定
根據“台灣關係法”(以下簡稱“TRA”)第22條USC 3306(a)的規定,
依照國務院“基本當局法令”第1節授予我為國務大臣的權力1956年 修訂的
22 USC 2651a,以及1996年8月15日第13014號行政命令第61-161段(61 FR 42963),
茲規定如下:
1.法律規定
我根據TRA第22條USC 3306(a)第7(a)條規定了以下規定:
(a)修訂國家第1707條(22 USC 4193);
(b)經修訂的章程第1708 條 (22 USC 4194);
(c)經修訂的“經修訂的章程”第1709 條 (22 USC 4195);
(d)經修訂的“經修訂的章程”第1710 條 (22 USC 4196);
(e)經修訂的“經修訂的章程”第1711 條 (22 USC 4197);
(f)“經修訂的章程”第1718條(22 USC 4198); 和,
(g)1906年4月5日法令第7條(22 USC 4215)。
這些規格應追溯到1996年8月15日。
2. 總代表團
我特此授權助理國務卿領事事務部門在與潛在的有關或受影響的聯邦機構進行適當磋商後
,根據TRA第22條USC 3306(a)第7(a)條規定美國法律,正如助理秘書認為適當的。
技術規定
(a)儘管有本規範的任何規定和授權管理,
國務大臣或副國務卿可隨時行使本協議授予的任何職務。
(b)受本規範和授權管轄權影響的任何行為,行政命令,
法規或程序應被視為不時修訂的行為,行政命令,規章或程序。
(c)本規範和授權書應在 聯邦公報上 公佈 。
沃倫·克里斯托弗國務卿 。September 17,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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