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補充一點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33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33
...前略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
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
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又根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的說明
https://tinyurl.com/yd2gk7rq
對於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職務或為其成員公告
事項之說明
一、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
其成員之原則:
(一)涉及國家認同或基本忠誠度
(二)對台統戰工作
(三)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
二、有關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說明如次:
(一)黨務系統:例如,中國共產黨中央、各級黨務機構及該等機構直屬機構、
事業機構(人民日報等)、派出機構(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等)、工作部門
和辦事機構(中央統戰部等)或議事性領導機構及所屬團體。
違反第33條的罰則規定在同法第90條
不具備前二項情形,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喪失國民身分連第33條都沒有適用呢
另外有趣的一點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33-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3-1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
下列行為:
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或涉及對
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 (構)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
合作行為。
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
行為。
三、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
或其他機構。
好像有很多人進入射程範圍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