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盧麗安夫婦戶籍被取消 家人錯愕痛批「政

作者: OhwadaAkira (真的好想妳)   2017-10-26 16:09:25
再補充一點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33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33
...前略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
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
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又根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的說明
https://tinyurl.com/yd2gk7rq
對於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職務或為其成員公告
事項之說明
一、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
其成員之原則:
(一)涉及國家認同或基本忠誠度
(二)對台統戰工作
(三)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
二、有關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說明如次:
(一)黨務系統:例如,中國共產黨中央、各級黨務機構及該等機構直屬機構、
事業機構(人民日報等)、派出機構(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等)、工作部門
和辦事機構(中央統戰部等)或議事性領導機構及所屬團體。
違反第33條的罰則規定在同法第90條
不具備前二項情形,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喪失國民身分連第33條都沒有適用呢
另外有趣的一點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33-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3-1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
下列行為:
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或涉及對
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 (構)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
合作行為。
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
行為。
三、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
或其他機構。
好像有很多人進入射程範圍惹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7-10-26 16:11:00
沒有喪失國民身分.只是沒了戶籍
作者: sean72 (.)   2017-10-26 16:11:00
戶籍根本沒什麼大不了,等哪天國籍被註銷了再來發新聞
作者: Crazyfire (南傳版寂天)   2017-10-26 16:12:00
沒戶籍也就沒健保啦
作者: ymuit (眼眸之珠)   2017-10-26 16:12:00
一樓 盧在中國時承認有入中國籍,等於有辦過放棄中華民國國
作者: kaan888 (kaanChan)   2017-10-26 16:12:00
民進黨不是不認中華民國嗎?那這些都不適合
作者: ymuit (眼眸之珠)   2017-10-26 16:13:00
籍。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7-10-26 16:13:00
你的等於不等於我國等於..目前只是先取消戶籍還不懂??等牠中華民國護照被註銷了再說
作者: sonyabear (忍魯腹重)   2017-10-26 16:14:00
那個什麼邱毅的沒踩到這條嗎?
作者: ymuit (眼眸之珠)   2017-10-26 16:14:00
等於現在沒了中華民國國籍和戶籍 完全是中國人啦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7-10-26 16:14:00
事實就是目前還是只有取消戶籍.取消國籍..哪這麼好的事情.至少要等他回來受罰之後再銷
作者: ymuit (眼眸之珠)   2017-10-26 16:16:00
https://goo.gl/tzDj9j 請看一看有註明到1997年止..中華人民共和國1997年開始~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7-10-26 16:17:00
.......你知道你貼的東西叫...wiki嗎......
作者: ymuit (眼眸之珠)   2017-10-26 16:17:00
還有入黨卻是在2015年開始!!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7-10-26 16:18:00
.......你知道你貼的東西叫...wiki嗎......
作者: ymuit (眼眸之珠)   2017-10-26 16:18:00
某樓如果不相信 可以點最下面的報導 包括她朋友說明~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7-10-26 16:19:00
明顯錯誤的東西只要沒人改就不會有人傻瓜上當
作者: ymuit (眼眸之珠)   2017-10-26 16:20:00
樓上 想強調什麼 要逼她公開資料給你看嗎 請不要忘記中共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7-10-26 16:20:00
返國定居專家 本身就是外國籍的人回來定居在用的
作者: ymuit (眼眸之珠)   2017-10-26 16:21:00
不是沒看清楚而歡迎她 這樣最笨吧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7-10-26 16:21:00
取得的是戶籍.不是國籍....我想強調的是.如果國籍戶籍都區分不出來...還是別說了
作者: ahowtowayne (T-wei)   2017-10-26 16:29:00
我解釋一下為何是放棄戶籍好了,因為在這部兩岸法的架構下,承認對岸是我們的領土,因為是領土所以是用轉換戶籍方式處理,要件是只要領用中共護照或在中共設戶籍,台灣戶籍就會喪失,但如果以兩國論的方式處理的話,是要採取喪失國籍才對,這也是這部法律與現實脫節的地方
作者: longdick   2017-10-26 16:38:00
所以現行法律認為兩岸同屬一國
作者: chi12345678 (to Terabithia)   2017-10-26 16:42:00
法律怎麼可能違背憲法
作者: jolin311145 (I love Yoona)   2017-10-26 17:32:00
黃安有沒有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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