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用 您是喜歡被插吧 應該就不會被吉了?

作者: ptt987654321 (低調)   2017-09-08 00:33:40
※ 引述《oppo5566 (5566)》之銘言:
: 聽說有人講 你是喜歡被插吧? 就被吉了
: 研究了一下
: 應該是對於你這個字不滿意
: 用 您是喜歡被插吧 應該就不會被吉了? 是這樣嗎?
我認真回
警察不會去幫忙過濾這個能不能告
現在警察幾乎只要有人報案妨礙名譽就會受理
為啥?
如果不受理
說不定對方會說他吃案
且受理了
自己就有業績了
這樣的情況下
哪個警察不會受理,你說給我看看,是我我也受理啊,避免被說吃案且還有業績
至於那個被告的,甘我屁事
跑是他在跑又不是我跑
假設台北的告屏東的,屏東的這個被告的至少要跑2趟
1趟台北警局筆錄,一趟地檢署面對檢察官
之後大概不起訴,至於被告的跑2趟好遠,甘我屁事
網路妨礙名譽8成不起訴,剩下2成也是罰小錢
段宜康罵蔡正元,不要臉的髒東西,刑事5000民事20000,給大家參考
看被釣中了,成本有沒有超過5千,超過我看和解金準備一下算了
然後通常只會告刑事,因為刑事沒有以原就被
告民事有以原就被,且還要付錢
訟棍是不會告民事的
至於有人說啥刑事警局筆錄也可以轉移,是有相關例子,但很少啦
承辦員警都會跟你說不行,因為就算可以轉好了,轉了之後業績就是別人的
這種情況下,誰要花時間幫你轉?
然後有人也說,那就筆錄不要去,直接等地檢署通知再申請轉移
不一定能轉啦,且幾個敢筆錄不去的
沒有一個人敢跟你說一定確定的答案
妨礙名譽真的應該除罪化
真的被罵很不爽請告民事
作者: minejel (夢幻泡影)   2017-09-08 00:35:00
不是以原就被嗎 台北的要跑吧
作者: LeonardoChen (LeonardoChen)   2017-09-08 00:36:00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禁止立剝奪言論自由的法律美國人就是比較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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