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守聽妻整夜「做愛聲」 夫等抓姦挨告上訴反多關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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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連姓男子懷疑邱姓妻子偷吃呂姓同事,聽了妻子整整一夜的叫床聲才拿到通姦
的證據,事後反挨告侵入住宅判刑拘役15天,他不服提出上訴,沒想到罪刑反而加重改依
非法搜索罪判處拘役35天,堪稱真的是「史上最痛苦捉姦行動」!
連男懷疑邱姓妻子與在工作上認識的呂姓同事搞曖昧,先前又曾在臉書發現兩人一同出國
的照片,2015年9月30日得知兩人又相約深夜到某間摩鐵見面,隔天(10月1日)凌晨1時
許立即和徵信社人員一起到該摩鐵「蹲點」,整整聽了一夜妻子與小王做愛的叫床聲,直
到早上兩人走出房門到餐廳吃早餐才衝進去將床單、使用過的衛生紙等證據收走。邱女與
呂男最後被依通姦罪分別判刑4個月及3個月有期徒刑。
原以為事情就這樣落幕,沒想到連男事後卻挨告侵入住宅,遭高雄地院判處拘役15天;他
不服提出上訴並表示,呂男已經侵犯到他的人權,「我跟徵信社說有聽到我老婆做愛的聲
音,徵信社說這樣構成現行犯叫我進去我就進去,他(呂男)沒有阻止我們,進房間後也
都是徵信社在處理,我沒有動手蒐集證據,我入內是要捉姦不是無故侵入住宅。」
雖然連男否認有任何妨害他人自由的犯行,但高雄地方法院二審法官認為,他已經是成年
人,縱使知道配偶發生婚外情也應持理性態度、採用合法手段處理,卻為了蒐集證據無視
法律規定,顯然已觸犯非法搜索罪,但考量到他僅國中畢業、擔任挖土機駕駛,且全程確
實也只是要保障自己的配偶權,上述犯行還在社會可容忍的範圍內。
不過,法官也提到,事發之後連男並未獲得妻子、呂男的諒解,因此改依非法搜索罪判處
拘役35天,得易科罰金3.5萬元。至於為何刑期會變重,法官解釋,一審適用法條有不當
之處,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院可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限制,因
此就該部分可諭知較一審更重的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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