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該死之徒判無期徒刑這種先不談
因為歐美日韓各國都有這種狀況
看看挪威的妖魔Anders Behring Breivik,連父親叫牠自殺牠還聽不進去,在監獄過爽爽
臺灣司法的問題:
禁止任何人(包含警察)打傷歹徒,就算歹徒打算殺你也一樣
相對於法官會找一堆理由說殺人犯可以教化所以不能判死
法官一樣會找一大堆理由說你是防衛過當
歹徒開車衝撞員警才開槍遭擊斃
(歹徒哪是在衝撞員警明明就是打算繞過員警逃逸(但畫面車子明明就沒有轉彎跡象))
警察打死歹徒,定罪率100%,因為警察應該打歹徒的大腿
疑?歹徒是大腿中彈死亡的?!那警察應該打歹徒的輪胎啊
(明明打爆四個輪胎一樣可以駕車逃逸,但法官說不能逃逸就是不能逃逸)
路邊有強盜持槍搶劫反被被害者奪槍打死,防衛過當
(因為你應該把搶來的槍丟在旁邊)
問題:
如果說廢死是歐美國家共通的問題也就算了
為何臺灣的法官會想盡辦法對殺歹徒的市井小民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