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割喉殺女童免死 北投女童割喉案凶手無期確定
龔姓男子前年翻入北投文化國小,在女廁殺害8歲、留校學古箏的劉姓女童,她脖子幾乎
被菜刀割斷,榮總搶救19小時仍不治;龔曾說「死刑是好的選擇」。士院認為龔患思覺失
調症,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他無期徒刑,龔和檢方都上訴。5月9日高等法院以
見解和一審不同而撤銷原判決,但仍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檢方、龔上訴,龔無期
徒刑確定。
女童父母在二審期間,想重拾正常生活,對司法判決已不再期待。目前最高法院只要遇到
高院判處死刑案件,常常發回更審,但只要高院作出非死刑判決或「更到免死」,多迅速
定讞。
龔姓凶手(31歲)當過保全、快遞員,他稱「耳朵旁常聽到有人在罵他」。2015年5月29日
下午,龔翻入國小母校,當時劉姓女童在4樓廁所,一開門就被龔以左手摀住口鼻。龔右
手拿30公分的菜刀使勁往她脖子刺下、橫切,女童倒下;他洗完雙手,報警「我殺了人」
。
偵查期間,士林地檢署請榮總做精神鑑定,律師發現龔有思覺失調症,反對死刑,認為龔
就是個「宅男」,他生病了。龔說「人生再來一次,我還是會做殺人的決定。」。士院認
為龔是精神衛生法所稱的病人(罹患精神疾病之人),矯正機關有提供醫療的義務,
龔若服刑25年、教化有成,就可以重返社會,依兩公約精神,沒判龔死刑。
高院為確定龔有無精神疾病、符合減刑條件,請台大醫院吳建昌醫師鑑定。吳認為龔患思
覺失調症,想「解脫」而殺人,是偏邏輯思考型的思覺失調症。高等法院認定,龔無就醫
紀錄,且思考、溝通與判斷能力與一般人無異,有就審能力。士院判決中指案發日凌晨,
龔攜菜刀騎機車上街,伺機尋找下手對象,預備殺人;高院認為此除龔單一自白外,無其
他證據可參,難認定已成立預備殺人,因此撤銷原判決。
高院指出,士院判決引聯合國2005/59決議第七項,這是「人權委員會」的解釋,並非「
人權事務委員會」,不屬我國兩公約施行法所指「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無法律拘束
力。高院認為龔無病識感、未就醫,因妄想、偏邏輯思考,自陷無轉圜餘地的情境,企圖
殺人尋求解脫,但他仍具選擇、忍耐遲延、避免逮捕能力,犯案時沒受精神障礙或心智缺
陷影響。
龔是否屬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指「身心障礙者」有疑義,高院沒採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參酌龔無前科、生活正常,高院認為無從認定他有暴力犯罪傾向,加上醫師指給予藥物
治療、心理輔導,犯罪動機或可能不復存在,非毫無治癒而復歸社會可能,處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今天認為原審調查、事實認定與適用法律、量刑都沒有違誤,應該維持,駁回上
訴。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2621141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