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怎樣算煽惑犯罪?

作者: TyuzuChou (子瑜我老婆)   2017-08-01 12:54:26
※ 引述《losel ()》之銘言:
: 學運時喊路過警察局,邀請大家坐捷運,長榮空姐颱風天請假
: 法務部徹查有無煽惑犯罪,啟動調查
: vs
: 有人上電視講:人若抓狂,殺人都有可能!
: 議員:該不該殺該殺吧,這個在過去早就砍頭了吧。
: 呼籲公務員:能撈就撈,能混就混,大家來拖垮這個政府,好不好。
: 哪個比較像煽惑犯罪?
以下是FB「法律,敲敲門」的法律教學 https://tinyurl.com/ydevlv3e
(空服員集體請假,係有人涉犯「煽惑」罪?)
長榮空姐颱風天集體請假,導致上萬名旅客出國行程受影響,法務
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昨指出:「如果是合法請假的權益當然要保障,
但如果有強迫他人請假,或煽惑他人非法罷工,就可能要查是否有
強制或煽惑他人犯罪的問題。」勞動部昨指出,長榮空服員請「天
災假」並無不妥。不過外傳有勞團在幕後策動這次長榮空服員集體
請假行動,對此,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如果有人強迫空姐
請假,或煽惑他人非法罷工,恐觸犯強制或煽惑他人犯罪
(106年7月31日蘋果新聞電子報)。
教唆犯,規定在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
教唆犯」,為具有從屬性之共犯。白話的說法就是,以各種方式挑
唆起原本沒有犯罪意思的人去實現某一特定的犯罪行為,行為人、
教唆者都要一起受罰。
A心儀暗戀B甚久,但苦於落花有意流水無情,篷門始終不曾為君開
,又見B與C似有繾綣情愫,乃對不認識C、與C素未謀面亦無仇怨的
D、E、F說,兄弟歃血,就該兩肋插刀,誰去教訓C解我心頭之恨,
重賞能解甲歸田之農地一畝。D、E、F 聞言,抄上西瓜刀、武士刀
及鐮刀,就往C四肢招呼,C因而受有重傷。
D、E、F涉犯重傷害罪,A則應論處教唆重傷害罪。
煽惑罪,規定在刑法第 107條第1項第3款: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
期內,「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第 153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煽惑他人犯罪、違背法令,或抗
拒合法之命令者」及第 155條:「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
律,或逃叛者」。
第153條之煽惑,手段限於「公然」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
,他法,例如:以網路聊天室、社群軟體等方式。而教唆,則不限
「公然」或「非公然」,也不限制任何形式。
煽惑,必須是煽動或蠱惑不特定人為「犯罪」、「違背法令」或「
抗拒合法命令」之行為。例如:在電視脫口秀節目上批評總統退出
巴黎氣候協定之舉,可能導致溫室化效應嚴重,北極熊無家可歸,
而向收看脫口秀節目的不特定觀眾宣稱「若能槍擊總統,必有重賞」

而所謂罷工,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5款之規定,係指「勞工
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又第54條第 1項前段規定:「工
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
工」。勞方僅在有第8條、第53條第1項所定之勞資、權利爭議,始
不得罷工。如工會違反第8條規定者,依據第62條第2項之規定,有
可能被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也就是說,罷工,只是勞方所組成工會展現對抗資方的團體意志,
並非刑法第 153條所指「犯罪」、「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命令
」之行為,當然無構成煽惑罪之可能。更遑論空服員只是合法請假。
司法資源有限,偵查人力寶貴,法務部實在不用徒勞其功,耗費時
間在非刑事犯罪的事務上,還落得資方打手的罵名。
作者: scum5566 (你好宅)   2017-08-01 13:01:00
被打臉,法務部次長的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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