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謝哲勝:受僱人殺人並非執行職務的行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7-29 15:30:35
哈囉 彥穎你好
我等你很久了
想不到你端出來只是這種菜色
真的讓很失望喔
我說你真的不要自曝其短好嗎?
就算我官司打的少
至少也是八連勝
不過閣下打了那麼多官司
怎麼都是敗訴啊?
真是枉費長庚戰戰神的英明啊!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判字第27號
: 聲 請 人 吳彥穎
: 代 理 人 呂秋遠律師
: 被   告 吳彥廷
:       莊逸祺
: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 檢察署中華民國100 年1 月3 日100 年度上聲議字第148 號駁回
: 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99年度偵續字第502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 聲請駁回。
: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易字第 214 號刑事判決
: 裁判日期: 103.06.24
: 裁判案由: 誹謗等
: 裁判全文: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214號
: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   告 吳彥響
: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 1539、128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 相關法條
: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易字第 497 號刑事判決
: 裁判日期: 101.08.31
: 裁判案由: 侮辱罪
: 裁判全文: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497號
: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   告 吳彥廷
: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52
: 79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 本件公訴不受理。
: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簡上字第 163 號刑事判決
: 裁判日期: 101.07.17
: 裁判案由: 誹謗等
: 裁判全文: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簡上字第163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吳彥穎
: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誹謗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2 月
: 17日99年度桃簡字第306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原檢察官聲請
: 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9年度偵字第672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
: 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 主 文
: 上訴駁回。
: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桃簡字第 3064 號刑事判決
: 裁判日期: 101.02.17
: 裁判案由: 侮辱罪
: 裁判全文: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簡字第3064號
: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   告 吳彥穎
: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 度偵字第6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 吳彥穎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貳拾日,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引述《xifaka (當之無愧)》之銘言:
: 哈哈哈 鄉民快點進來看 駐版法匠真的是小丑被我說中了吧
: 我早上做了個小實驗
: 就是貼了一段判例跟見解 批評高等法院法官在媽媽嘴案的判決失當
: 結果呢 果然馬上釣出潘欣榮跟一群駐版法匠
: 一直狂批我是法盲 我連法緒都不懂 小大一都會的法學架構我都不會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1283812.A.034.html
: 甚至潘欣榮還回文跳針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1285272.A.324.html
: 大家看看法匠批鬥人的嘴臉 把別人的論點批的一無是處 別人都是法盲
: 殊不知道 這段話根本是我整段原封不動複製貼上媽媽嘴案的再審狀
: 乃是由王瀚興律師寫的~我完全複製貼上 標點符號都一樣
: 王律師也有把相同的見解投書蘋果日報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616/1141982/
: 亦即駐版法匠認為王律師是法盲 他連大一法緒都不懂XDDDDDDDDDD
: 經過這個小小實驗 八卦版鄉民就可以知道 駐版法匠的人生就是用來娛樂你我他
: 反正只要有人跟法官稍微意見不同 他們就要把人家打壓成法盲
: 就算是法官用分身帳號在八卦板貼一篇不認同其他法官判決的文章
: 一定也會被駐版法匠打壓為法盲~
: 看見萬年國考生都出來攻擊王律師的見解就笑的肚子好痛XD
: 我發誓我沒有斷章取義 我真的是整段原封不動複製
: 有圖有真相http://imgur.com/jzDmCqZ (感謝某位八卦深喉嚨給我相關卷宗)
: 再看看 潘欣榮跟王瀚興律師的資料
: 潘欣榮http://imgur.com/zKPUx3q 執業五年 打過8件官司 大多是行政訴訟複代理人
: 王瀚興http://imgur.com/2kGCvlo 執業七年 打過297件官司 各類型訴訟都有
: 不知道鄉民會比較相信誰?
這樣也能比?
那我是不是該把台大法學論叢的文章貼上來啊?
: 哎喲 等一下潘欣榮又瘋狂跳針說我是吳彥穎我被退學了
: 好啦好啦 全世界都知道吳彥穎被退學了 你自己呢?
: 你什麼時候要公布你認為我是吳彥穎的證據?
: 整天像小丑一樣 要剷除異己 執業五年才打過8件官司
: 難道8>>>>>>>>>>>>>>>>>>>>>>>297 ?
: 有沒有只有打過八場官司的人在說別人打過297場官司是法盲的八卦
: 經過這個小小實驗 就知道法匠的話根本不可信 他們罵人法盲只是為了剷除異己
: 不是真心覺得你是法盲 而是想巴結法官 替法官剷除異己 想從中得到好處
: 不然怎麼可能王律師寫的見解 也被批鬥為法盲?
: 法匠的一生就是用來娛樂你我他~~:)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小姐您真的看懂這判決在說什麼嗎?
: :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所定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以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
: :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為限,始有其適用,本件受僱人黃某所犯與何女相姦
: : 及誹謗等罪責,均由於其私生活不檢所致,顯與其執行職務無關,即與該
: : 條所定成立要件不合,上訴人據以訴請被上訴人與其負連帶賠償責任,於
: : 法無據。
: : 至於最高法院民事判例48年台上1051號講的是民法28條的法人連帶責任,干民法188
: : 條僱用人責任何事?您都是習慣這樣張飛打岳飛,打得滿天飛嗎?
: : 最好沖咖啡不是職務上的行為啦,就算殺人不在利用職務範圍,但利用沖咖啡下藥,
: : 迷昏被害人,雇主難道不需要依188負責?再掰嗎!
: : 人
: : 已
: : 責
: : 迷
: : 上
: : 果
: : 了
: : 中
: : 為
: : 用
: : ,
作者: ailpant (憂鬱奶)   2017-07-29 15:37:00
作者: laba5566 (最愛56家族 啾咪)   2017-07-29 15:42:00
馬的 當你個版喔 私底下自己解決啦
作者: steelheart3 (鋼鐵心)   2017-07-29 15:46:00
笑到歪牙 快點繼續吵抱歉我該給推 按錯 晚點有空按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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