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謝哲勝:受僱人殺人並非執行職務的行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7-29 14:20:38
哈哈哈 鄉民快點進來看 駐版法匠真的是小丑被我說中了吧
我早上做了個小實驗
就是貼了一段判例跟見解 批評高等法院法官在媽媽嘴案的判決失當
結果呢 果然馬上釣出潘欣榮跟一群駐版法匠
一直狂批我是法盲 我連法緒都不懂 小大一都會的法學架構我都不會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1283812.A.034.html
甚至潘欣榮還回文跳針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1285272.A.324.html
大家看看法匠批鬥人的嘴臉 把別人的論點批的一無是處 別人都是法盲
殊不知道 這段話根本是我整段原封不動複製貼上媽媽嘴案的再審狀
乃是由王瀚興律師寫的~我完全複製貼上 標點符號都一樣
王律師也有把相同的見解投書蘋果日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616/1141982/
亦即駐版法匠認為王律師是法盲 他連大一法緒都不懂XDDDDDDDDDD
經過這個小小實驗 八卦版鄉民就可以知道 駐版法匠的人生就是用來娛樂你我他
反正只要有人跟法官稍微意見不同 他們就要把人家打壓成法盲
就算是法官用分身帳號在八卦板貼一篇不認同其他法官判決的文章
一定也會被駐版法匠打壓為法盲~
看見萬年國考生都出來攻擊王律師的見解就笑的肚子好痛XD
我發誓我沒有斷章取義 我真的是整段原封不動複製
有圖有真相
(感謝某位八卦深喉嚨給我相關卷宗)
再看看 潘欣榮跟王瀚興律師的資料
潘欣榮
執業五年 打過8件官司 大多是行政訴訟複代理人
王瀚興
執業七年 打過297件官司 各類型訴訟都有
不知道鄉民會比較相信誰?
哎喲 等一下潘欣榮又瘋狂跳針說我是吳彥穎我被退學了
好啦好啦 全世界都知道吳彥穎被退學了 你自己呢?
你什麼時候要公布你認為我是吳彥穎的證據?
整天像小丑一樣 要剷除異己 執業五年才打過8件官司
難道8>>>>>>>>>>>>>>>>>>>>>>>297 ?
有沒有只有打過八場官司的人在說別人打過297場官司是法盲的八卦
經過這個小小實驗 就知道法匠的話根本不可信 他們罵人法盲只是為了剷除異己
不是真心覺得你是法盲 而是想巴結法官 替法官剷除異己 想從中得到好處
不然怎麼可能王律師寫的見解 也被批鬥為法盲?
法匠的一生就是用來娛樂你我他~~:)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小姐您真的看懂這判決在說什麼嗎?
: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所定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以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
: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為限,始有其適用,本件受僱人黃某所犯與何女相姦
: 及誹謗等罪責,均由於其私生活不檢所致,顯與其執行職務無關,即與該
: 條所定成立要件不合,上訴人據以訴請被上訴人與其負連帶賠償責任,於
: 法無據。
: 至於最高法院民事判例48年台上1051號講的是民法28條的法人連帶責任,干民法188
: 條僱用人責任何事?您都是習慣這樣張飛打岳飛,打得滿天飛嗎?
: ※ 引述《xifaka (當之無愧)》之銘言:
: : 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032號民事判例,事實中指出 「上訴人之母何桂英與共同
: : 被告黃燕龍已在原審與上訴人成立和解原均為被上訴人所屬工人黃燕龍曾與何桂英
: : 相姦年餘嗣因何桂英堅拒再與往來黃燕龍竟先後於六十六年七月六日、七日張貼何
: : 桂英之露體照片於被上訴人第三廠廠房牆壁上供全體員工觀覽、或傳閱致使何桂英
: : 深感羞憤而自殺被上訴人為黃燕龍之僱主就前開事實之加害與被害之發生均在值勤
: : 時間與工作地點疏於選任怠於防範應與黃燕龍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害人以此作為請求
: : 之理由」。況且前開判例要旨認為:「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所定僱用人之連帶賠償
: : 責任以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為限始有其適用本件受僱人黃某
: : 所犯與何女相姦及誹謗等罪責 (明確而言 :刑事罪責 )均由於其私生活不檢所致顯
: : 與其執行職務無關即與該條所定成立要件不合上訴人據以訴請被上訴人與其負連帶
: : 賠償責任於法無據 。」
: : 所以謝依涵利用沖泡咖啡的機會於媽媽嘴咖啡店將安眠藥與被害人二人服用後再帶
: : 陳進福與張翠萍出外殺害與前開判例之工人利用上班時間與工作地點在廠房牆壁上
: : 張貼被害人裸照, 似異曲同工皆屬於「受僱人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 : 因張貼裸照在廠房牆壁被張貼裸照本非該廠房牆壁的使用目的同理沖泡咖啡的行為
: : 目的是在於給予客人飲用客觀依照一般人經驗法則亦非可預見泡咖啡是作為殺人手段
: : 之一部。
: 最好沖咖啡不是職務上的行為啦,就算殺人不在利用職務範圍,但利用沖咖啡下藥,
: 迷昏被害人,雇主難道不需要依188負責?再掰嗎!
: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48年台上1051號 : 「民法第二十八條所加於法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 : 以該法人之董事或其職員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者為限若法人之董事及職員因
: : 個人之犯罪行為而害及他人之權利者即與該條規定之責任要件不符該他人殊無據以請
: : 求連帶賠償之餘地。」等語。承前依照前開說明本件亦明示在法人與董事或職員於其
: : 「個人犯罪行為加害他人權利」者亦不能要求他人與行為人負擔連帶責任。 而民法
: : 第28條與第188條同規定雇主與受僱人的連帶責任「相類之事情應為相同之處理」
: 人
: 已
: 責
: 迷
: 上
: 果
: 了
: 中
: 為
: 用
: ,
作者: kmtlikeslave (國民黨愛沐浴)   2016-07-28 17:35:00
#1P4j4F2m可以看這篇嗆自已高院法官助理,結果引錯法條
作者: lolic (lolic)   2017-07-29 14:21:00
還蠻好笑的
作者: laba5566 (最愛56家族 啾咪)   2017-07-29 14:21:00
文組水準就這樣 沒有一個科學標準 別太認真
作者: asamitora (踏實 誠懇 不嘴砲)   2017-07-29 14:23:00
奇怪嗎 律師就是要凹阿
作者: a103232 (Lu涼涼)   2017-07-29 14:24:00
那種看法官自由心證的東西
作者: PRACEMAKER (立川理恵迷( ̄﹁ ̄) )   2017-07-29 14:25:00
紅酒專家 盲測也是這樣
作者: kilof (KiLoF)   2017-07-29 14:29:00
外交官彥穎又開示了 快來看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7-29 14:31:00
法匠什麼時候要拿證據證明我是彥穎XD到現在都沒憑沒據 到是看見有人不斷攻擊他人是法盲
作者: aufok (aufok)   2017-07-29 14:31:00
你是被告到抄家還怎樣阿,怎麼這麼仇法匠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7-29 14:32:00
法匠好笑阿 一個小丑 整天批鬥別人只是為了剷除異己如果單純學術討論倒也無妨 但是整天攻擊受害人 罵人法盲只是個跳樑小丑啦~更讓人民不信任司法
作者: jungle01   2017-07-29 14:34:00
各位讀過書的 你們看過學術討論是這樣的嗎 只貼別人的文章完全沒有自己的分析 評語只是戰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7-29 14:35:00
原來法匠的分析就是罵人法盲攻擊別人連大一法緒都不懂XD王律師看見萬年國考生都攻擊他大一法學架構都不懂會怎樣而且我貼的那篇文章根本沒有評語 整段原封不動複製貼上反正法匠就是為攻擊而攻擊 一生使命就是要把人打壓為法盲
作者: earnformoney (可以沒錢不能沒梗)   2017-07-29 14:38:00
外交官~你派駐非洲哪一國啦~找到月英阿姨沒啦~
作者: jungle01   2017-07-29 14:38:00
我何時罵過你法盲別含血噴人我攻擊過該律師嗎 有的話拿證據給他叫他告我
作者: piercingX (Guandro)   2017-07-29 14:40:00
他不是法盲 是滿嘴謊言的悲憤青年
作者: jungle01   2017-07-29 14:41:00
都是你罵我法匠我從沒罵過你法盲 你還罵我全家死光光https://i.imgur.com/Mm606pl.png
作者: earnformoney (可以沒錢不能沒梗)   2017-07-29 14:42:00
按照你這邏輯 理律萬國Baker多少非訟律師都該自盡了
作者: jungle01   2017-07-29 14:43:00
難道你批評法律有架構嗎 你稍早拿出來的學者見解也只是拿貼文章 你的分析呢 還是我告訴你他的雇用和別人不同
作者: steelheart3 (鋼鐵心)   2017-07-29 14:47:00
一直拘泥法條的討論 忘記立法本意與社會認知的法律人本來就不值得跟他討論
作者: earnformoney (可以沒錢不能沒梗)   2017-07-29 14:54:00
立法本意就是避免被害人求償無門啊 有誤會嗎?
作者: diablo81321 (流月城七殺提督)   2017-07-29 15:03:00
嗯 律師也只能辯護啊
作者: jungle01   2017-07-29 15:04:00
對啦 在我還非常小的時候家人死的剩沒幾個還餓到連酸掉的食物都吃 妳爽了嗎大小姐有沒有很爽被妳說中了
作者: askey (像鑰匙)   2017-07-29 15:18:00
動不動叫人法匠比較可悲
作者: ryan21100879 (Morse)   2017-07-29 15:25:00
我只知道你拿律評網資訊來判斷會被笑死那裡資訊一堆都錯的話說怎麼幾天不見 就戰鬥媽媽嘴了
作者: steelheart3 (鋼鐵心)   2017-07-29 15:32:00
那乾脆國庫賠 避免求償無門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7-29 15:38:00
就跟你說了,188條是衡平責任,怎麼你還一直在跳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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