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謝哲勝:受僱人殺人並非執行職務的行為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7-29 06:58:25
安安您好
非洲外交官不上班
又跑來戰法律啦?
※ 引述《xifaka (當之無愧)》之銘言:
: 謝哲勝/受僱人殺人並非執行職務的行為──
: 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訴字第六○○號民事判決評析
: /月旦法學雜誌267期/184/2017/8
: 結論
: 僱用人責任本質上是屬於交易安全義務的一環,是為了促使僱用人確實注意並謹慎的選
: 擇、指導、監督其所指定的受僱人,且因受僱人的資力通常較為薄弱,所以由僱用人負
: 連帶賠償責任,以保障被害人的權益。其本質屬於「代負責任」,僱用人為其受僱人行為
: 負責,並不是「自己責任」。因為並非自己責任,為了避免株連過廣,僱用人責任的構
: 成要件為:1.須有僱傭關係存在、2.須受僱人為侵權行為、3.須受僱人因執行職務所為
: 的侵權行為。僱用人責任大致分為兩大類型:(一)被授權的職務行為和(二)利用被授
: 權職務行為的機會所為的授權外行為,即一般所稱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僱用人對受僱
: 人被授權的職務行為負責,符合法條文義,並無爭議。
: 關於僱用人對受僱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負責的範圍,我國實務採取客觀說與行為外觀
: 理論,學說則有僱用人意思說、受僱人意思說、客觀說、內在關聯說、客觀關聯說等學說
: ,德國法上僱用人責任,國內學者已多有論述,本文特別介紹美國法。美國法上對於受僱
: 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限於與職務有密切關聯性的行為,僱用人才負賠償責任。從國
: 內外各種見解介紹可知,除我國實務見解外,受僱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必須與職務有
: 內在關聯性、客觀關聯性或密切關聯性,僱用人才應負責。受僱人行為與職務有密切關聯
: 性而使僱用人預期是經營企業的固有風險,僱用人才能適當評估企業經營的風險,適度限
: 定僱用人對於受僱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負責的範圍,此不僅符合人民的法律感情,也
: 是普世的法理。
: 殺人行為並非被授權的職務行為,是受僱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不可能與咖啡店職務
: 有內在關聯性、客觀關聯性或本文所稱的密切關聯性。僱用人既不可能事先審查受僱人的
: 人格、操守以避免受僱人故意殺人,即無未盡選任、管理、監督義務的問題,因而僱用人
: 自應不負賠償責任。
: 本文對於本件判決提出五大評析意見:下藥行為已因事後殺人行為而因果關係中斷、放任
: 咖啡店顧客閉目養神未必即有過失、未報備外出與殺人行為並無因果關係、下藥是利用職
: 務上機會的行為但與職務並無密切關聯性、僱用人對無法預防並內化為經營成本的事由不
: 應負僱用人責任,並嚴正批評本件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判決,以客觀說與行為外觀理論認
: 定殺人行為是執行職務的行為,除了背離法條「執行職務」文義外,判決結果也背離人民
: 的法律感情,嚴重傷害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期許各級法院將來應參考國內學說與國外法
: 律,如同本件地方法院判決,使受僱人未經授權的故意殺人行為,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 ===
: 駐版法匠又要崩潰了 等一下森77說謝哲勝教授被退學是法盲 之後謝教授公布畢業證書
: 法匠還會繼續跳針轉移話題唷^.<
我想您可能看不懂人家在爭什麼
才會以為謝老師的見解是正確的吧
首先,關於民法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
這所謂執行職務之認定
最高法院42台上1224判例是這樣說的:「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謂受僱人因
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
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即受僱人之行為
,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
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
其顯然採取最廣義的見解,只要與執行職務有關,且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不法侵害他人
權利,就足以構成一八八條的所稱的雇傭人連帶責任。除非雇用人可以舉證證明其已
經善良管理人之監督責任或縱進相當之監督責任仍不免情事之發生,否則是無法免責

而在媽媽嘴案件中,謝依涵是在上班時間,在客人的飲料內下安眠藥,導致客人昏迷
,將意識不清的陳進福和張翠萍夫婦從咖啡店扶出,直到殺人,依照最高法院42台上
1224判例見解,這當然是執行職務上之行為,難道你認為不是?
謝老師採取的是最狹隘的見解,認為必須是要職務上之授權,沒有授權就不算,如果
按照他的見解,如果員工未經老闆授權,開公司的貨車出去撞傷人,那也不就免賠了
?那一八八條的保護被害人的目的如何達成?
謝老師的見解是著重在殺人非職務上授權,但是他卻忽略了謝依函在殺人預備行為中
,在咖啡裡下安眠藥的行為是在執行職務中(泡咖啡),就算謝依函後階段的殺人行為
不構成職務上之行為,但前階段的下安眠藥行為還是在執行職務中,老闆難道就不用
負責嗎?
你根本就是不懂裝懂,看到人家的結論就很高興,完全沒有注意到別人的推理過程,
憑你這種程度就想來電別人?我看只是自曝其短而已!
作者: formatted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7-29 06:59:00
你懂在非洲當差的苦悶心靈嗎
作者: Neil0503 (托尼戴)   2017-07-29 07:02:00
上一篇已經講到華山論劍了,這篇覺得冷清,樓下覺得?
作者: askey (像鑰匙)   2017-07-29 07:25:00
這是保護目的的問題
作者: earnformoney (可以沒錢不能沒梗)   2017-07-29 09:41:00
看到華山論劍我也噗嗤了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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