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哲勝/受僱人殺人並非執行職務的行為──
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訴字第六○○號民事判決評析
/月旦法學雜誌267期/184/2017/8
結論
僱用人責任本質上是屬於交易安全義務的一環,是為了促使僱用人確實注意並謹慎的選
擇、指導、監督其所指定的受僱人,且因受僱人的資力通常較為薄弱,所以由僱用人負
連帶賠償責任,以保障被害人的權益。其本質屬於「代負責任」,僱用人為其受僱人行為
負責,並不是「自己責任」。因為並非自己責任,為了避免株連過廣,僱用人責任的構
成要件為:1.須有僱傭關係存在、2.須受僱人為侵權行為、3.須受僱人因執行職務所為
的侵權行為。僱用人責任大致分為兩大類型:(一)被授權的職務行為和(二)利用被授
權職務行為的機會所為的授權外行為,即一般所稱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僱用人對受僱
人被授權的職務行為負責,符合法條文義,並無爭議。
關於僱用人對受僱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負責的範圍,我國實務採取客觀說與行為外觀
理論,學說則有僱用人意思說、受僱人意思說、客觀說、內在關聯說、客觀關聯說等學說
,德國法上僱用人責任,國內學者已多有論述,本文特別介紹美國法。美國法上對於受僱
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限於與職務有密切關聯性的行為,僱用人才負賠償責任。從國
內外各種見解介紹可知,除我國實務見解外,受僱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必須與職務有
內在關聯性、客觀關聯性或密切關聯性,僱用人才應負責。受僱人行為與職務有密切關聯
性而使僱用人預期是經營企業的固有風險,僱用人才能適當評估企業經營的風險,適度限
定僱用人對於受僱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負責的範圍,此不僅符合人民的法律感情,也
是普世的法理。
殺人行為並非被授權的職務行為,是受僱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不可能與咖啡店職務
有內在關聯性、客觀關聯性或本文所稱的密切關聯性。僱用人既不可能事先審查受僱人的
人格、操守以避免受僱人故意殺人,即無未盡選任、管理、監督義務的問題,因而僱用人
自應不負賠償責任。
本文對於本件判決提出五大評析意見:下藥行為已因事後殺人行為而因果關係中斷、放任
咖啡店顧客閉目養神未必即有過失、未報備外出與殺人行為並無因果關係、下藥是利用職
務上機會的行為但與職務並無密切關聯性、僱用人對無法預防並內化為經營成本的事由不
應負僱用人責任,並嚴正批評本件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判決,以客觀說與行為外觀理論認
定殺人行為是執行職務的行為,除了背離法條「執行職務」文義外,判決結果也背離人民
的法律感情,嚴重傷害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期許各級法院將來應參考國內學說與國外法
律,如同本件地方法院判決,使受僱人未經授權的故意殺人行為,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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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版法匠又要崩潰了 等一下森77說謝哲勝教授被退學是法盲 之後謝教授公布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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