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謝哲勝:受僱人殺人並非執行職務的行為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7-29 00:42:42
謝哲勝/受僱人殺人並非執行職務的行為──
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訴字第六○○號民事判決評析
/月旦法學雜誌267期/184/2017/8
結論
僱用人責任本質上是屬於交易安全義務的一環,是為了促使僱用人確實注意並謹慎的選
擇、指導、監督其所指定的受僱人,且因受僱人的資力通常較為薄弱,所以由僱用人負
連帶賠償責任,以保障被害人的權益。其本質屬於「代負責任」,僱用人為其受僱人行為
負責,並不是「自己責任」。因為並非自己責任,為了避免株連過廣,僱用人責任的構
成要件為:1.須有僱傭關係存在、2.須受僱人為侵權行為、3.須受僱人因執行職務所為
的侵權行為。僱用人責任大致分為兩大類型:(一)被授權的職務行為和(二)利用被授
權職務行為的機會所為的授權外行為,即一般所稱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僱用人對受僱
人被授權的職務行為負責,符合法條文義,並無爭議。
關於僱用人對受僱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負責的範圍,我國實務採取客觀說與行為外觀
理論,學說則有僱用人意思說、受僱人意思說、客觀說、內在關聯說、客觀關聯說等學說
,德國法上僱用人責任,國內學者已多有論述,本文特別介紹美國法。美國法上對於受僱
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限於與職務有密切關聯性的行為,僱用人才負賠償責任。從國
內外各種見解介紹可知,除我國實務見解外,受僱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必須與職務有
內在關聯性、客觀關聯性或密切關聯性,僱用人才應負責。受僱人行為與職務有密切關聯
性而使僱用人預期是經營企業的固有風險,僱用人才能適當評估企業經營的風險,適度限
定僱用人對於受僱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負責的範圍,此不僅符合人民的法律感情,也
是普世的法理。
殺人行為並非被授權的職務行為,是受僱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不可能與咖啡店職務
有內在關聯性、客觀關聯性或本文所稱的密切關聯性。僱用人既不可能事先審查受僱人的
人格、操守以避免受僱人故意殺人,即無未盡選任、管理、監督義務的問題,因而僱用人
自應不負賠償責任。
本文對於本件判決提出五大評析意見:下藥行為已因事後殺人行為而因果關係中斷、放任
咖啡店顧客閉目養神未必即有過失、未報備外出與殺人行為並無因果關係、下藥是利用職
務上機會的行為但與職務並無密切關聯性、僱用人對無法預防並內化為經營成本的事由不
應負僱用人責任,並嚴正批評本件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判決,以客觀說與行為外觀理論認
定殺人行為是執行職務的行為,除了背離法條「執行職務」文義外,判決結果也背離人民
的法律感情,嚴重傷害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期許各級法院將來應參考國內學說與國外法
律,如同本件地方法院判決,使受僱人未經授權的故意殺人行為,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
駐版法匠又要崩潰了 等一下森77說謝哲勝教授被退學是法盲 之後謝教授公布畢業證書
法匠還會繼續跳針轉移話題唷^.<
作者: kmtlikeslave (國民黨愛沐浴)   2016-07-28 17:35:00
#1P4j4F2m可以看這篇嗆自已高院法官助理,結果引錯法條
作者: CallmeDad   2017-07-29 00:43:00
bang!
作者: hogu134 (可愛的表情^^)   2017-07-29 00:44:00
難道4殺手!
作者: s72005ming (QQ)   2017-07-29 00:44:00
請大法官釋憲呀
作者: navykao (navykao)   2017-07-29 00:45:00
剛考完高普考,別給我看這噁心東西…
作者: cytotoxic (唯獨太陽有權身上帶著斑)   2017-07-29 00:45:00
不分享出國遊記 開始搞法律了?
作者: MASAMIFANS (MASAMI NAGASAWA)   2017-07-29 00:45:00
他們會跟你說 謝哲勝少數說 不出國考題 不重要之類
作者: LeonardoChen (LeonardoChen)   2017-07-29 00:46:00
謝依涵媽媽嘴喔
作者: y2k500077 (野雲)   2017-07-29 00:46:00
大法官釋憲可以推翻已經定讞的判決嗎? 有人知道嗎
作者: kilof (KiLoF)   2017-07-29 00:47:00
彥穎也看法學雜誌 真有學問
作者: wulaw5566   2017-07-29 00:51:00
本來就是啊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7-29 00:57:00
彥穎北大之光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7-29 01:01:00
樓上什麼時候要拿證據證明我是彥穎?沒用的喀校
作者: cwind07 (恐龍時代)   2017-07-29 01:06:00
推原波 辛苦了 跟法匠苦戰 感謝
作者: jungle01   2017-07-29 01:10:00
跟個外行人一樣看法學雜誌只看結論你認同的點呢 只看結論這不是學術是信仰連個體系感都沒有謝哲勝認為雇用契約的核心是授權所以他會有這個結論 實務及通說認為雇用契約是單純提供勞務未對勞務做任何限定所以通說與實務會認為只要是利用工作上機會都算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7-29 01:16:00
麻煩樓上法匠過去謝哲勝教授臉書跟他戰 謝謝喔!我只是轉貼 你去他那邊直接問他
作者: jungle01   2017-07-29 01:17:00
戰?連法學基礎概念都沒有能戰?是強詞奪理 法學首重體系他根本沒有體系 否則怎會看法學雜誌只看結論 連自己的想法都沒有謝謝 是你貼的你愛戰自己去如果你是法律系畢業 我還沒看過那麼不入流而且我沒批評他錯 他的體系就是將授權做為雇用的核心會有這種結論非常正常 倒是你 你認同他的結論 但從沒看過你描述何謂雇用你以為大家都跟你一樣愛戰 如果你能如謝一樣有體系的描述大家也樂於與你交流但你不是 你可以說根本是外行人沒有體系 沒有想法 只會貼別人的文但卻不會分析 只會拿結論來戰 這不是法學討論連戰都侮辱法學 根本是八婆罵街似的戰法愛戰 先去建立法學體系 法學體系一直都是從一而終 不同的開頭會有不同的結論很正常 只有偶爾才會出現疏通同歸的情況
作者: nadekowang (庫特わふ)   2017-07-29 01:26:00
法律的重點在於推論過程而非結果的是或否抱著 找人家結論來戰,無怪乎現實中被電得慘最後流落到網路上繼續被人電
作者: dogpampam (咲耶)   2017-07-29 01:31:00
本來就跟職務沒關係
作者: jungle01   2017-07-29 01:34:00
你貼的這文就有簡單的推論 難道你看不懂?(傻眼)不然我怎知道他的推論 我還只看你貼的這篇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7-29 01:35:00
既然有推論你看不懂嗎?還堅持高等法院是對的?
作者: jungle01   2017-07-29 01:35:00
不過你這段補充也更說明 你根本看不懂法學論述
作者: jungle01   2017-07-29 01:36:00
你還要跳針嗎 我剛說了 謝教授的雇用核心與實務通說不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7-29 01:36:00
我貼了謝教授的見解你還一直跳針說沒有推論過程 但我不能
作者: jungle01   2017-07-29 01:37:00
同 結論當然不同 你看不懂嗎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7-29 01:37:00
預測未來阿? 結論只有簡單推論而已
作者: jungle01   2017-07-29 01:38:00
你根本沒推論好嗎 你與人戰都只會丟一大篇別人的文章出來 你自己的分析完全無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7-29 01:39:00
所以士林地院認定的雇用也跟實務不同喔?高等法院法官:[陳進福尚未昏迷但是已迷昏沒有反抗能力]
作者: jungle01   2017-07-29 01:39:00
你有看過士林地院的判決嗎
作者: jungle01   2017-07-29 01:40:00
你似乎讀過醫學系吧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7-29 01:40:00
士林地院就認為計劃性殺人必會避人耳目 老闆無法監督
作者: haohaobobo   2017-07-29 01:42:00
標題這樣寫很故意 誰都知道殺人不是執行職務啊 應該寫
作者: cwind07 (恐龍時代)   2017-07-29 01:42:00
幫補 有本事就去找謝戰在這邊該有什麼用 真可笑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