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父:台灣「宗教奇蹟」 政府立法「吃力不討好」
2017-07-24 13:49聯合報 記者馮靖惠╱即時報導
內政部正在草擬「宗教團體法」,打算規範宗教團體, 宗教法人化的限制外
,財務透明更是重點,除了所得財產不得分配盈餘,受贈財務或募款,也要開
放查詢;對此,天主教台灣地區主教團秘書長陳科神父為私宮廟發聲,小型
私宮廟的傳統和大型法律的要求「落差太大」,遵循起來會很吃力。
陳科是內政部「宗教團體法草案意見諮詢會」的成員之一。陳科說,如果是好的、
不是騙人的宗教,就不應該怕政府的規範,「又不是在做不能見人的事,怕什麼?」
陳科說,有些國家的宗教法是很寬的,均為原則性適當規範,歐美國家的宗教法,
就是簡單的幾欄文字,並沒有很繁複,但也沒有寬到完全不受國家管轄。因為美國
、歐洲大部分是基督信仰背景,不像台灣宗教這麼多元化,台灣是一個「宗教奇蹟
」的地方,數量龐大,又能夠和平相處,立法院立這個法真的是吃力不討好。
他強調,修法不能只停留在「概念」,宗教法應該從現實出發,政府應該多跟宗教
團體溝通。陳科透露,今年4月份,內政部找了各宗教團體溝通,私宮廟團體都很
理性地提出很多關鍵問題,但因會議時間有限,官方致詞以後,再也沒有任何回應
,沒有充分溝通,且類似的說明會也辦得太少。
陳科說,宗教法對於天主或基督教團,目前沒有什麼不利的影響,因為大家已經在
守嚴格的財團法人法,也要有計畫書、作帳、董事會會議紀錄等等。
也有宗教師表示,未來宗教法通過後,比較不受影響的是大型寺院體系,對比下,
中小型寺廟會減少許多生存空間。中小型寺院已在少子化衝擊中受到很大影響,中
小型寺院人數已經非常少,立法後,大者恆大,中小者只能自求多福,佛教中未來
的聲音只能由豐富變成少數大僧團的聲音。
「被宗教團體法管轄後,比較吃力的是小型私宮廟」,陳科說,有些南部的小廟宇,
一個廟就是一個獨立教派,信眾可能就是鄰居,可能10、20個人,很難要求他們成立
董事會,要有會計,還要財政透明,「他們每個月香油錢或管理費,可能不到幾千元
」。他說,排除人為的不老實,要求小型私宮廟,遵守這麼多規定,實在太困難。
陳科說,不可否認過去確實有某些宗教團體以宗教為名,行斂財或炒地為實,另外
,宗教團體的創立者或管理人和信徒,也可能產生法律糾紛,政府必須有個依據管
理,才會要求宗教團體都要登記,也較好規範。
陳科指出,宗教團體法不管教義,管的是教會的地政、財物和管理等等,這個大
前提他是認同的。然而,宗教有很多派別、大小,當初各團體希望有個最低門檻
,「必須對宗教不會產生任何傷害。」
基督教台灣信義會主任陳志宏說,宗教團體法若定得不好,會有負面作用,政府應
多跟不同宗教團體溝通。宗教團體有很多不同性質,「要用一個法適用所有團體很
有挑戰」。他認為,除了共同原則之外,應依據不同團體的特質彈性處理,「不同
宗教可能對同一個條文會有不同意見。」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601304
=====
我猜會有一堆人只看標題以為陳科神父反對宗教團體法
順帶一提 天主教對於宗教團體法草案的修正
比較明顯的影響應該是第四條
「(前略)...
宗教法人名稱冠以宗教別之文字,依條約、協定或其他法令規
定,具有專屬性者,該文字之使用,應經專屬權利人之同意。
」
根據第四條的附錄說明
『
四、基於尊重天主教法典教會聖統制所規範「只有教會最高權力
能成立個別教會」,及考量我國與教廷邦誼,對於類天主教
之國際性宗教,爰於第四項明定依條約、協定或其他法令規
定,宗教別之文字具有專屬性者,應經專屬權利人之同意。
』
簡單來說 在天主教這類具有最高管理中心的宗教而言要成立新的教區/堂區/有管轄區
之分部需要其上級同意
以台灣天主教而言 台灣分成七個教區
也都分別有成立自己的法人受相關法條管理
比如台北就設有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
若是要成立新的教區就要主教團會議與教廷協調後才能設立
並依照慣例去向內政部申請成立法人
那如果有外人要成立新的冠有天主教稱呼的法人就會影響上面的情況
所以對於這些其名稱有專利性的宗教團體 法條才限定要有其團體本身的專屬權利人同意
才能成立新的冠有其名的法人
對於其他跨地區的宗教團體而言這也重要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