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約人妻喝飲料 小王遭判賠20萬元

作者: ugvu (感情不存在突然)   2017-07-23 07:15:15
記者腦袋有問題嗎?還是不懂中文
判賠原因是因為手機訊息提議人妻過夜跟離婚,干和飲料鳥事?
推 enthpzd: 這法官是怎樣 請問是用哪條判的 07/23 01:08
→ toshbio: 對方是告侵害配偶權 不是告通姦 一個是民法 一個是刑法… 07/23 02:39
第三者侵害配偶權需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已過刑事告訴期,仍可對第三者提起民事求償,最
遲應於知悉起兩年內起訴。
https://ebcnews.s3.amazonaws.com/images/2017/07/20/15005399680199H6Ca.jpg
以上都是侵害配偶權的範例
刑法對於通姦、相姦罪的處罰,僅限於有配偶之人與他人有生殖器接合行為
在台灣之所以通姦這麼難判 就是一定要抓到啪啪啪的行為才算
通姦除罪化(刑法)。並不表示通姦不用受處罰。
還是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喔。這是用民事求償的法律。
這次判賠。就是被告侵害了對方的配偶權。一直勾引對方太太上床喔!
蘋果新聞 有講:
王女則證稱,確實曾與林男交往,一同外出喝飲料,也有以臉書視訊,但交往期間兩人不曾
擁抱、親吻,也無性行為,林男曾要求同住過夜及叫她離婚,她都拒絕,且老公發現後,就
未再交往。
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林男與人妻喝飲料,還曾傳訊息提議過夜等,仍逾越已婚男女正常交往
分際,昨逆轉改判林男敗訴,須賠償王夫20萬元定讞
高雄高分院認為,林男曾與王女一同喝飲料、相互通訊,並邀約王女離家與其同住,導致王
女一度興起離婚念頭,縱使兩人不曾有擁抱、親吻等肢體接觸,且沒發生性行為,但林男的
行為已超過已婚男女交往的正常分際,非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足以破壞王女與丈夫的婚
姻圓滿幸福,應認定已達不法侵害潘男配偶權益且情節重大程度,因此改判林男敗訴,應賠
償王夫20萬元確定。
為何不得上訴 因為只賠20萬阿(上訴三審要賠50萬以上)
試問鄉民:
你的老婆被別的男人邀出去喝飲料慫恿離婚離家過夜,這些動機都已經不單純了,
試圖破壞別人的家庭,造成夫妻吵架等等,丈夫所受的精神創傷已經不是用錢能夠衡量了。
作者: enthpzd (DDTY)   2016-07-23 01:08:00
這法官是怎樣 請問是用哪條判的
作者: toshbio (toshbio)   2016-07-23 02:39:00
對方是告侵害配偶權 不是告通姦 一個是民法 一個是刑法…
作者: autumnspring ( DoMiSo)   2017-07-23 07:17:00
作者: Whitening (whitening)   2017-07-23 07:18:00
PUSH本偏正解
作者: ct666 (ct666)   2017-07-23 07:25:00
筆記
作者: CenaC (王葛格加油!!)   2017-07-23 07:29:00
你只想到你的邏輯啊 你有思考到另一面嗎
作者: minejel (夢幻泡影)   2017-07-23 07:29:00
所以這是上都沒上到還要倒貼? 男生真的要好好保護自己啊
作者: ainor (><)   2017-07-23 07:29:00
好賺
作者: CenaC (王葛格加油!!)   2017-07-23 07:30:00
你沒有比記者聰明多少 多想想別人的立場再罵
作者: ugvu (感情不存在突然)   2017-07-23 07:32:00
你覺得 你有另一面請好好打一篇出來 不需要在推文大放厥詞有能力 請打出一篇讓我心服口服
作者: alog (A肉哥)   2017-07-23 07:35:00
我覺得這並沒有好賺因為法院對於精神撫恤金真的要看你拿出來的東西衡量不是你要喊多少就有多少 甚至直接爆砍求償金額他拿到二十萬 就簡單說綠超大大到法官都想哭哭了
作者: aprendes (隔絕)   2017-07-23 07:38:00
男生是對有配偶的人下手,阿不就很懂好好保護自己?
作者: rockiey (lovemiya)   2017-07-23 07:38:00
這種仙人跳穩賺不賠
作者: pujos (lks)   2017-07-23 07:40:00
男的想幹炮完全沒錯,錯的是找已婚的賠死都活該
作者: alog (A肉哥)   2017-07-23 07:40:00
搞不好人妻刺激
作者: pujos (lks)   2017-07-23 07:41:00
20萬便宜啦
作者: CenaC (王葛格加油!!)   2017-07-23 07:56:00
你要我回 已經回一篇給你了
作者: qw098753 (胡不歸)   2017-07-23 08:06:00
不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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