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ispptt (dispptt)》之銘言: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wR5zux7KV8
: 很可惜............這件最重就是無期徒刑而已 相信我
: 因為他一下車就在打119電話了 36秒處
: 符合準中止犯的要件
不是我要講,真的要出來說的話,也要多念一點書。
這件根本就不可能成立中止犯、義憤殺人罪。
這件根本就不可能成立中止犯、義憤殺人罪。
這件根本就不可能成立中止犯、義憤殺人罪。
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先說說中止犯,中止犯有一個要件叫「須具備未遂犯之要件」,
什麼叫未遂犯,那就是「犯罪結果未發生」,這件犯罪結果有沒
有發生?人都死了,還能認定沒發生的話,也是很神奇。
中止犯還有一種叫做「準中止犯」,也就是dispptt 大在講的積
極性什麼的,但是準中止犯的要件還是要有「犯罪結果未發生」
,只這件結果發生了沒?我想也不用我再重覆了。
至於義憤殺人罪,須「當場激於義憤」:
一、所謂當場:指被害人實施不義行為當時之場所,必須與行為
人之殺人行為間,有時間、空間上的緊密關聯,且不以被害
人尚未離去現場為限。
本件律師和妻子已經開完庭,要離開法院了,很難解釋為符
合「當場」這個要件,就算你要解釋為符合,也不會符合下
一個要件。
二、激於義憤:行為人突然目睹他人實施不義行為,基於道義上
之理由而產生憤怒之心理狀態,即不僅以被害人先有不義行
為為已足,且須該行為在客觀上有無可容忍,足以引起公憤
者,始足當之。
這個律師在法庭上有做什麼足以引起公憤的不義行為嗎?很
明顯的一定不可能有的吧,既然沒有不義行為在先,就不可
能構成義憤殺人罪的。
當然,我也知道有些人會說,訴訟當事人都會羅織一些罪名
到對方身上,這種當然會惹對方生氣,要是我碰到,我也會
很生氣,不過,這種訴訟上的攻防行為要是也能被認為是不
義行為的話,那在法庭上殺律師、對造,不就都能解釋為義
憤殺人?這樣很危險吧。
而且,實務上認定的足以引起客觀公憤的行為很嚴格,例如
例如擅賣眾地吞價不分(28年上字第2564號判例)、受被害
人之毆辱欺凌(73年臺上字第6037號判例),都不被認為是
足以引起公憤的不義行為;再者,若過寬認定「不義行為」
的話,很容易架空刑法第271 條殺人罪的規定。
要酸法院很容易,但不要拿一些根本連實務上都不是這樣認定的
說法來誤導一般網友。